題組內容
一、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解聘,並以 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B 函回復乙校並副知甲師核 准解聘生效。惟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解聘者,並無不得再任教師之法律效果。請問:
(一)甲師針對 A 函提起行政救濟後,認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應聲 請何種類型的暫時性權利保護為當?(1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2 筆)
詳解 (共 3 筆)
(一)甲師針對 A 函提起行政救濟後,應聲請何種類型之暫時性權利保護?
答案:甲師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15分)
一、甲師所受 A 函之性質
乙校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經法定程序後作成解聘決定,並以 A函通知甲師。
該解聘決定係:
-
乙校基於法律授權所為
-
對甲師教師身分產生喪失效果
-
直接影響其服公職(教育工作)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因此,A函屬於:
行政處分
甲師如不服,得提起行政救濟(例如撤銷訴訟)。
二、甲師所需之暫時權利保護類型
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主要包括:
-
停止執行
-
假扣押
-
假處分
本題甲師欲避免:
解聘處分在訴訟確定前持續發生效力,造成教師身分喪失。
因此其目的在於:
-
暫停行政處分效力
-
阻止解聘繼續執行
故應聲請:
✅ 停止執行
三、法律依據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但若符合:
-
有急迫情形;
-
不停止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
且停止執行不致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
行政法院得裁定停止執行。
四、本題是否符合停止執行要件?
(一)急迫性
教師解聘後:
-
教師身分立即受影響
-
無法繼續授課及領取薪資
具有急迫性。
(二)難以回復之損害
教師工作涉及:
-
職業身分
-
教學權益
-
個人名譽與職涯發展
即使日後勝訴,金錢賠償未必能完全填補。
因此可能構成:
難以回復之損害。
(三)公益衡量
甲師遭解聘期間,若暫停執行:
-
不使違法教師持續授課造成重大公益危害
-
且本案解聘原因並非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永久不得任教事由
故可認停止執行不致重大影響公益。
五、A函與B函之關係(補充)
本題特別設計:
-
A函:乙校作成解聘處分
-
B函:主管機關核准解聘
甲師針對A函救濟。
依實務見解:
主管機關核准屬於:
上級機關之監督核准程序
真正對外發生解聘效果者仍是乙校之解聘處分。
因此甲師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為:
A函所示之解聘處分
結論(考試作答版)
甲師不服乙校以A函所為解聘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後,如欲避免解聘處分於訴訟終結前繼續發生效力,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因解聘將使教師身分喪失,可能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本案解聘並無永久不得任教之法律效果,經公益衡量後,具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 暫時性權利保護類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