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自有土地一筆,為某縣政府乙徵收,補償金發放完竣後,因乙所屬之
行政人員疏失,致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死亡後,其子丙不知該地
已遭徵收,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將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不知情之丁,
向其借貸新臺幣 600 萬元。請詳述理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三)乙有何權利可主張?(5 分)
詳解 (共 2 筆)
Shilo Wu
詳解 #5150863
民法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乙得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返還其因抵押權所得之600萬
Joan Chang
詳解 #5137844
乙得主張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丙返還...
(共 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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