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某不動產仲介公司被委託出售一棟五層公寓大廈之某層樓(下稱系爭樓層),該大
廈地下室劃設四個停車位,並經規約供系爭樓層以外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今系爭
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因無車位而委託前述不動產仲介公司出售。試依據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規定,分析下列問題:
(三)系爭樓層承購戶於辦竣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發現無車位可資使用,乃 主張該規約對其不生效力,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iceaurora8
詳解 #169297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承購前得向管理委員會要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憑證、公共管理基金餘額、平面與公共設施圖....等資料,承購後不得以未得知上述之資料。故系爭樓層之主張無理由。
Edward?
詳解 #4180032
擬答: 承購戶主張該規約對其不生效力無理...
(共 5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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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WEI
詳解 #5941319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該公寓大...
(共 1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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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e12
詳解 #1721393
答:若仲介公司出售該標的時,有依規定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及向該承購戶說明內容規範,則契約成立。而承購戶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後,視為對該社區管理規約有遵守之義務,故不得主張該規約對其不生效力。
Jessica
詳解 #1713073
一.主張無理由,規約乃為增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而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須共同遵守
二.該規約約定系爭樓層以外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並明確記載,該規約有效,係爭承購戶應繼受該規約之效力
三.該規約之資訊處於該承購戶隨時可知之狀態,故不得主張無效
m791017
詳解 #1692947
因為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人出賣其區分所有權,受讓人得以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 35條的文件有提供影印閱覽的權利,如經簽約後受讓人得依法要有園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遵守規約之約定等等,故不得主張規約不生效力
PIYA
詳解 #1721942
(一)規約相關事項
1.規約之意義: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2.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滿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3.經載明於規約,即生效力: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二)主張無理由,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
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賴星星
詳解 #1721805
無
100207335
詳解 #1721765
無理由,規約對繼受人亦有效力,於購買前可向管理委員會提出閱覽規約
Eason Wu
詳解 #1693095
答: 其主張有無理由
其主張無理由,因規約已明確規範其車位為約定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