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第 3 項 a 款規定,締約國應規定無觸犯刑事能力之最 低年齡;同條 b 款規定於適當與必要時,制定不對此等兒童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惟須充 分尊重人權及法律保障。聯合國定義的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據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 員會認為 12 歲應為絕對之最低標準。亦即,未滿 12 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也不適用刑事司 法審理。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指未滿 12 歲之人、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因此,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事件可分兩類:少年刑事事件、少年保護事件。前者指觸犯刑罰 法律之行為者。後者指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拉k吸食搖頭丸、有預備犯罪或犯罪 未遂但不是刑罰法律處罰的行為等偏差行為,即曝險行為。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上述少年刑事事件者,應移送 該管少年法院。同條第 2 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上述曝險行 為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同條第 3 項,對於少年 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有上述曝險行為者, 亦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請回答下面的問題(24 分):

(二) 專任輔導教師發現學生個案中有上述少年刑事事件、少年保護事件以外的少年偏差行 為,要如何處理?請舉例說明之。

詳解 (共 2 筆)

吐司老師
吐司老師
詳解 #6107476
2024/05/24
透過三級輔導架構,以下說明少年偏差行為之...
(共 4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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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00333956
ts00333956
詳解 #5761100
2023/03/27
首先還是先定義少年偏差行為其他偏差行為少...

(共 14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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