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某甲因缺錢,遂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後,甲再次缺錢,再向丙銀行貸款100萬元,且以 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第二次抵押權以供擔保,隨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丁,約定為期10年每年地租10萬元,並完成登記。試問

(2)以本題為例,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如何主張其優先效力?(10分)

詳解 (共 1 筆)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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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883301
2023/07/14
依前揭物權優先效力可得知,先設定之物權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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