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瑪莎·努斯鮑姆(M. C. Nussbaum)稱自己發展的「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是一種人權取徑,也是一種發展倫理(development ethic),同時她也從這種能力取徑來理解人權,區分人類的基本能力 ( basic capabilities)、內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及綜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試問
(2)如何運用這三 種能力的區分來闡述人權?
詳解 (共 1 筆)
-
人權的道德根基:基本能力是天生俱有的潛能。努斯鮑姆以此論證,人權並非由國家或法律「賜予」的,而是因為每個人生而為人,都自帶這些發展的潛力與尊嚴(dignity)。
-
反歧視與普世價值:無論個體出生於何種階級、性別或種族,都平等地擁有這些基本潛能。因此,人權的首要原則就是尊重並保護每個人不可被剝奪的「基本能力」,使其不因社會偏見而遭到抹滅。
-
人權不只是免於干涉:傳統消極人權(如言論自由)常認為政府「不限制」即可。但努斯鮑姆指出,如果一個窮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他根本無法發展出批判思考與表達的「內在能力」,此時言論自由對他而言只是空談。
-
政府的積極培育責任:培育公民的內在能力是人權的重要目標。國家必須透過積極的社會福利制度(如義務教育、醫療照顧、營養補給),將人民的「基本能力(天賦)」轉化為「內在能力(實際技能)」,這才真正實踐了社會與經濟權。
-
人權的終極指標:努斯鮑姆強調,人權的本質就是保障人民的「綜合能力」。一個人必須同時具備內部的心理/身體狀態(內在能力),加上外部的政治/經濟機會(外在環境),人權才算真正實踐。
-
檢驗人權落實的試金石:
-
有內在無外在(人權受阻):一個女性接受了高等教育並具備經商能力(內在能力),但法律禁止女性開戶或繼承財產(外在環境剝奪),她的綜合能力為零,這代表人權受到侵害。
-
有外在無內在(人權空洞):國家法律允許所有人參政(外在環境開放),但某些偏鄉地區長期缺乏教育資源,導致居民普遍識字率極低(缺乏內在能力),這同樣代表人權並未真正落實。
-
|
能力層次 |
在人權架構中的角色 |
政府與社會的對應責任 |
|---|---|---|
|
基本能力 |
人權的證成基礎 |
尊重並承認每個人生而為人的平等的尊嚴與潛能。 |
|
內在能力 |
人權的內部培育 |
透過教育、醫療、社會安全網,將天賦潛能轉化為實質力量。 |
|
綜合能力 |
人權的最終實踐 |
透過法律保障、消除歧視、開放機會,讓人民擁有選擇與行動的實質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