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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營造公司(下稱甲)受A鐵路改善工程主管機關(下稱A機關)之委託,辦理鐵道邊坡改善工程。甲於履約期間,經A機關發現:甲並未具備營造廠之資格,其係以造假之商業登記文件參與本案之投標,A機關遂與甲解約並沒入工程履約保證金,並將甲列入不良廠商名單,導致甲於一定期間不得參與A機關之公共工程採購。復經A機關初判,甲已完成施作之部分,尚符合標案品質之要求,經適當補強後即可驗收通過。請問:

(2)甲得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以作為抗辯?(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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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Chen
Jeff Chen
詳解 #6314123
2025/02/24
甲能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以作為抗辯,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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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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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6687078
2025/01/31
四、甲營造公司(下稱甲)受A鐵路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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