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 條之2 第1 項有「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之規定,惟執行時,頗富彈性。試問:(25 分)
⑵受處分之少年乙於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接受其教養、保護、矯治及輔導 已期滿,惟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以及少年乙、少年乙之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乙之人,卻認為尚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此時,程序上應如何 處理?有何限制?
詳解 (共 1 筆)
小寶皮
詳解 #3512772
少事55-2條(期間)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
(共 5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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