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死亡後,其生前所有之 A 不動產及其他之所有動產與金錢等由乙、丙、丁三人各 三分之一應繼分比例繼承,並已完成 A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試問:

⑵在乙反對之情形下,丙、丁得否以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 意,代位乙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 A 不動產為分別共有?(15 分)

詳解 (共 5 筆)

小欣
小欣
詳解 #2953689
2018/08/06
丙、丁不得代位乙申請變更A不動產為分別共...
(共 4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hype167
hype167
詳解 #3034843
2018/10/16

828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故丙丁不可在乙反對之情形之下,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A不動產為分別共有

Grace
Grace
詳解 #3314784
2019/04/28
1、共有物分割,民法已設有協議分割、判決...
(共 1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泉樹
泉樹
詳解 #3391832
2019/06/02
不行
橫掃一切我要當拉椅子??
橫掃一切我要當拉椅子??
詳解 #6164879
2024/07/15

2.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屬於分割遺產之行為,不包括在土地法§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