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請回答下列問題:

⑵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 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 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與第 77 條第 1 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 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何者為行為責任或狀態責 任之敘述,試說明之。(10 分)

詳解 (共 2 筆)

YuFan Wei
YuFan Wei
詳解 #4763525
2021/05/31
㈡建築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為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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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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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930851
2020/05/05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為狀態責任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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