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試附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⑵甲女於離婚後單獨養育乙、丙二子,甲獨自負擔乙、丙於成年以前之生活費用, 以及成年後因補習、重考及就讀牙醫系期間之所有費用。俟乙、丙成年後就讀大 學二年級時,甲與其二子簽立協議書,約定:「甲唯恐老來仰人鼻息,乙、丙同意 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至甲出資之牙醫診所執業,以攤還甲所支出之扶養費用, 乙、丙承諾把收入純利的百分之六十按月逐次攤還至新臺幣 5000 萬元為止。日後 如乙、丙之婚姻對象與甲商討或孝心感人,甲將斟酌減少上開金額。甲之存款、 房地產概由乙、丙兩兄弟平分。」(15 分)
詳解 (共 1 筆)
凌興泓
詳解 #2263333
甲與其二子所簽立之協議應屬有效本題,乙丙...
(共 3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