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下列每段敘述中均有錯誤,請以正確法規予以更正並說明之。(25 分)

⑶某丙擔任現職為委任職務,如於同年 7 月升任薦任職務並繼續任職,因其當年度 薦任年資僅有 6 個月,故其當年考績應以薦任官等辦理另予考績。

詳解 (共 1 筆)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1821975
2017/01/29

1.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任其現職不滿一年,如係升任高依官等職務者,得以前經銓敘審定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2.准此,丙得併同當年委任職務年資,辦理薦任官等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