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A 死亡留有一筆建地(下稱系爭土地),由其子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繼承,其
應繼分為:甲 3/4,乙、丙及丁合計 1/4 。甲、乙、丙及丁四人訂有分管契約,甲並以
其土地出租予戊,戊於其上建屋,問:(25 分)
⑷承⑶,若甲未通知乙、丙、丁及戊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己,且已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應如何處理乙、丙、丁及戊之相關權利?
詳解 (共 1 筆)
Shilo Wu
詳解 #5199119
1.乙、丙、丁可請求損害賠償:土地法第3...
(共 2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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