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國民某甲與外國人民某乙在國外結婚後,某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 處申請居留簽證。駐外館處以其入境違反公共利益為由,予以否准。請問某甲得否 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駐外館處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第 2 項課予義務訴訟?(25 分) 參考法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 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第 2 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詳解 (共 10 筆)

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356228
2022/02/24
本國人甲得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茲依最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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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定是正取
今年一定是正取
詳解 #2956168
2018/08/08
保護規範理論的問題需視該法立法目的有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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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o
Kenko
詳解 #2381088
2017/08/11
行政訴訟的提起,須有當事人有權利或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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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Taeyeon-ss
LVTaeyeon-ss
詳解 #3859511
2020/04/02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義務遭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但法律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其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此第三人並未因主管機關駁回該申請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因此,甲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

光頭布丁狗
光頭布丁狗
詳解 #5069346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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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70223
w70223
詳解 #3253574
2019/03/20
基於法治國有權力必有救濟之法理,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若甲欲提起行政爭訟其應具有訴訟權能使得為之,依據保護規範理論,人民須於利益或法律上權益受損害時始具有訴訟權能,本題中乙是否具有當事人資格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一)否定說 依據訴願法第18條,需有利害關係始得為訴訟之當事人,意即個人之權力或法律上利益應為法之行政處分而受到損害始具訴訟權能,本案中駐外館處所為之否準居留簽證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為甲,而夫妻各自為權利主體,因此就甲所為之否準處分並未實際影響到乙之權力或法律上利益,沒有發生權力義務之變動,故乙不得就此行政處分提出行政爭訟。 (二)肯定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皆明文規定家庭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位,亦是社會安定之基礎.人類之基本權利,應該受到保護,我國既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即對該原則有所適用,因此家庭權因受保障。且共同生活為婚姻中的重要核心價值,因此團聚權應受保護,現駐外館處拒絕甲居留簽證之申請,即對已的家庭權有所侵害,因此已應得以提出訴訟保障自己權利。 (三)小結 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以及社會安定之立場,應准許乙提起課與義務訴訟。
W
W
詳解 #5102299
2021/09/20

保護規範理論是釋字469號呦~

112高考已上榜,謝謝阿摩
112高考已上榜,謝謝阿摩
詳解 #3930912
2020/05/05
最高行103年8月聯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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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ien
allien
詳解 #5416267
2022/04/13

(一)課予義務訴訟

    1.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遭行政機關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駁回處分之訴。

    2.本題中某乙依法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證,遭駐外館已違反公共利益為由否准,該當上述駁回處分之訴之要件,甲應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固無疑義。

(二)乙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依上述法條觀之,課予義務訴訟有賦予受駁回知當事人因其權益或法律上利益受損還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其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其提出公法上請求權之權利

    2.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之見解,雖憲法中有保障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單位,惟其內容並未更有所規定,並不得單就此項規定,向國家請求權利

     3.綜上所述,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最高行103年之見解,皆未賦予外國人乙之本籍配偶甲,有因此駁回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之權利。    

bonnenuit0104
bonnenuit0104
詳解 #2733682
2018/04/19
家庭團聚權 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43216 ─限制家庭團聚的主張 ─人道原則與人權保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對家庭保護的說明。由於兩條公約均屬國際人權法,具普世性地保障所有人,不只是國民;所以它是要求任何國家都有義務保障跨境的家庭團聚。 補充「外國籍父母」: http://tasat.org.tw/subject/64 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