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某甲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將健保資料對外提供使用,為原始蒐集目的外之使用,有違法之情事,乃以存證信函向健保署表示,拒絕健保署將聲請人之個人健保資料釋出給第三人,用於 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健保署函復聲請人,拒絕其主張。甲不服,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並主張:健保署應將個人健保資料處理成為完全不具還原識別可能性之匿名資料再予利用,始為合法。請問:本案所涉及之基本權利及其具體內容為何?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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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oniijiwa
kroniijiwa
詳解 #6144460
2024/06/26
題目其實沒有很難 有看過憲判字的健保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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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銘
李浩銘
詳解 #6622351
2025/08/25
(一)個人資料法第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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