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保護主義?我國關稅法有無保護主義之條文規定?如有,請舉一例就其規定之 內容說明其意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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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43631
2026/07/15
(一)保護主義 貿易保護主義(protectionism),指為保護本國產業免受外國競爭壓力而對進口產品徵收較高關稅、設定進口配額或其他非關稅手段以減少進口額之經濟政策。我國關稅法中之保護主義,體現於關稅配額、反傾銷稅與平衡稅。 (二)法例 1、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關稅法第5條1項)。 係對某種進口貨物,制定一定的配額數量限制,在配額範圍內的貨品,適用較低稅率或免稅;超過配額範圍者,適用一般或較高稅率。但,關稅配額並未限制某種進口貨物的總進口數量,因此仍屬開放市場。 2、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關稅法第67條)。 基於公平原則,當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獲得該政府之經濟補貼,且該補貼行為對我國國內產業形成不公平價格競爭,致我國業者受實質損害者,除課徵一般關稅外,得加課適當之平衡稅,旨在保護國內產業免受不公平競爭之衝擊,維護公平貿易環境。惟稅額不得超過補貼金額。 3、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關稅法第68條1項)。 基於公平原則,當進口貨物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入,致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者,除課徵一般關稅外,得加課反傾銷稅,旨在保護國內產業免受不公平競爭之衝擊,維護公平貿易環境。惟稅額不得超過傾銷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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