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自治監督?地方制度法對我國中央與地方垂直監督體系與方式,有何規範?請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3 筆)

程昱瑋
程昱瑋
詳解 #1759867
2016/06/01

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權力或違法犯紀,中央或上級政府須予以自治監督,中央對於地方監督可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而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僅有行政及立法監督。監督之方式則有矯正處分權、依法獎懲權、監視檢舉權、指揮命令權、解決爭議權及核定備查權,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監督之方式: 1.矯正處分權:上級政府可對於下級整府之違法之行為予以撤銷、變更、廢止、停止,並於下級政府作為使行政日常功能窒礙難行或於公共利益有所危 害時,上級政府可命其限期執行,如限期不執行可代行處理。 2.依法獎懲權:對於下級政府之作為予以獎勵或懲罰。 3.監視檢舉權:可派員至下級政府相關單位監督與查核。 4.核定備查權:上級政府對於地方政府辦理之事項予以事前監督為核定,核定需先經過上級政府決定並同意後發回才能執行,而備查為事後監督, 下級政府於執行後才送上級政府告知。 5.指揮命令權: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可委辦其辦理相關業務,而下級政府需聽從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並負起執行之責任。 6.解決爭議權:對於下級同級政府之間的爭議,上級政府可扮演仲裁之角色。

北投羅晟原
北投羅晟原
詳解 #5878802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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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到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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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583226
2019/09/18
所謂「自治監督」,係指地方自治團體無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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