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但因 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 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甲向國稅局提出上述申請。國稅 局以公文通知甲,其內容如下:台端並未檢附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 證明文件。請於文到後 15 日內補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若逾期仍 未為補正者,將予以駁回。請問上開通知之性質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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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作答 #7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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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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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知之內容未直接駁回,並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故非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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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分之定義: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
陳思如
申論題作答 #5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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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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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知之性質為「行政程序行為中的觀念通知」,茲就行政處分之要件與本案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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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該通知之性質為「行政程序行為中的觀念通知」,而非行政程序法第92條...
Fern
申論題作答 #5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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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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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說明如下: (一) 系爭通知為「行政處分」抑或「行政事實」: 1.依行政程...
金榜題名
申論題作答 #4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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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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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通知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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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稅局以公文通知甲為觀念通知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
wwwilly
申論題作答 #26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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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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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行政處分的意義 第二段:程序上行為之意涵 第三段: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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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茲就國稅局通知假補齊相關文件之通知性質說明如下: (一)、行政處分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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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48461
【速記版】? 本題答案:屬「程序上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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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
詳解 #7349933
國稅局通知甲補齊「財務困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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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雞
詳解 #7401106
一、 本件國稅局補正通知之性質,屬行政程序中之「程序處置」(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核心要件之一在於必須對當事人發生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之變更。
(二) 本件國稅局通知甲於 15 日內補齊財務困難證明文件,其本質係行政機關在作成最終准駁決定前,要求申請人履行協力義務之程序行為。
(三) 該公文僅係將「欠缺證明文件」之客觀事實通知甲,並給予補正機會,性質上屬觀念通知。此時,國稅局尚未實質審查甲之延期或分期申請,亦未直接產生准許或拒絕之實體法效果。
(四) 雖公文中載有「若逾期仍未為補正者,將予以駁回」等字句,惟此僅屬行政機關對未來程序走向之事實敘述與預告警告,並非當下即發生駁回之法律效果,故仍不具備處分性。
(二) 本件國稅局通知甲於 15 日內補齊財務困難證明文件,其本質係行政機關在作成最終准駁決定前,要求申請人履行協力義務之程序行為。
(三) 該公文僅係將「欠缺證明文件」之客觀事實通知甲,並給予補正機會,性質上屬觀念通知。此時,國稅局尚未實質審查甲之延期或分期申請,亦未直接產生准許或拒絕之實體法效果。
(四) 雖公文中載有「若逾期仍未為補正者,將予以駁回」等字句,惟此僅屬行政機關對未來程序走向之事實敘述與預告警告,並非當下即發生駁回之法律效果,故仍不具備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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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件通知屬行政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單獨聲明不服。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所為之程序行為,不服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二) 承前所述,國稅局之補正通知既屬程序處置,依上開法條規定,甲不得單獨對此通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三) 其救濟途徑之規劃如下:
(二) 承前所述,國稅局之補正通知既屬程序處置,依上開法條規定,甲不得單獨對此通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三) 其救濟途徑之規劃如下:
- 若甲如期補正:國稅局將進行實體審查。若遭駁回,甲可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
- 若甲逾期未補正:國稅局隨後將另行作成正式之「駁回處分」。此時甲始得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並於訴願中一併主張該補正通知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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