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 A 之配偶 B 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且地方法院分案由甲法官 審理。稍後,公務員 A 亦因同瀆職事由而遭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 乙法官審理。試問法院將乙法官之案件併由甲法官一起審理是否合法?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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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法警上榜.Balzac
詳解 #3305844
法院將兩案件併案審理,合法:兩案件為相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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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詳解 #5086199
(一)公務員A與配偶B就瀆職案件為相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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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朋衫
詳解 #5136758
(一)依本案情形數人共犯一罪,屬於牽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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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澤
詳解 #6409377
㈠按刑事訴訟法(下同)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而本案係相牽連案件,繫屬同法院不同法官,刑事訴訟法對此未設明文規定。
㈡惟參照釋字665號解釋意旨,上開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若法院依照事先一般抽象之內部事務分配規則將案件合併予同一法官審理,即與法定法官原則及審判獨立原則無違,得類推適用第6條規定,將案件合併予同一法官審理。
㈢綜上所述,本題法院將乙法官之案件併由甲法官一併審理應屬合法。
ellen.1030
詳解 #3190276
Mo Zhang
詳解 #3277474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