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名額之 分配,依下列規定,其中第 5 款明定,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 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 1 款(即政黨得票數及政黨得票比率)計算。請 問此一規定的法理根據為何?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試舉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論述之。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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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育誠
劉育誠
詳解 #2470163
2017/11/01
釋字第 721 號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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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哥
帥哥
詳解 #3573131
2019/09/08
安安安安安我餓餓餓餓又好穿舒適與你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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