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政府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總統公布程序後成 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稱為措施性法律,具有拘束行政機 關財務收支之功能。試就預算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之相關規定,說明政 府之何種財務行為必須經預算法所定之預算程序,以及不得有預算所定 外之何種行為?(15 分)

詳解 (共 2 筆)

小莉
小莉
詳解 #4139338
2020/07/13
預算法規定如下: 第 24 條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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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 Chu
Stella Chu
詳解 #6429445
2025/05/21
(一)必須經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之財務行為
  1. 根據預算法第26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及交換,均須依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2. 根據預算法第24條,政府徵收賦稅、捐費及因實施管制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預算法所定預算所定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有預算所定外之行為
  1. 根據預算法第27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但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發行之國庫券,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2. 根據預算法第25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處分公有財物、動用公款、或為投資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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