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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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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警察法制作業#22511
> 申論題
一、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87 年 1 月 23 日發布)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曾作成 「與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及「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二層面之解釋。試說明 集會遊行法之立法有那些與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那些是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 圍?就前者與後者之法制作業而言,應如何作為?(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制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試依中央行 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說明依新法制須要進行之下游法制作業事項。 (25 分)
#23932
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對於既有的市規章或縣規章如何整合成直轄市法規? 在未完成上開立法前,其過渡期間可如何為之,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25 分)
#23933
四、內政部警政署係內政部之附屬機關。試說明內政部警政署主稿由內政部定奪之公文 與逕由內政部警政署批核之公文有何不同?其如何以法制之作業程序,改由內政部 警政署逕予定奪?(25 分)
#23934
一、甲開槍殺乙,乙倒臥血泊中,哀求生路,甲於是中止行動。離去前,甲電召救護 車,告知有人需要救助。救護車於十分鐘後抵達,但乙的友人丙已經將乙送醫,挽 回一命。甲的誠摯努力與乙的倖存並無因果關係,問:可否對甲減輕或免除刑罰? (25 分)
#23935
二、甲夜裡潛入乙的住家行竊,搜得財物,乙返家發現,甲急忙奔出,失去蹤影。乙與 鄰居丙合力搜尋,半小時後發現甲躲藏在樹叢中,乙丙向前捉拿。甲以隨身攜帶的 扳手擊中丙的臉頰,傷勢不重,乙丙仍奮力制伏甲。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23936
三、甲被乙毆傷,乃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乙為不起訴 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忿忿不平,認為自己被人毆傷,檢察官竟然不起訴 惡人,乃致電給在警察局上班的友人丙,向丙請益,有何種權利可以救濟。若你是 丙,應給甲什麼意見?(25 分)
#23937
四、甲於便利商店行竊,被見義勇為的民眾逮捕送警。爾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依據 便利商店的監視錄影設備,以及現場目擊與逮捕甲的民眾陳述,甲確實行竊;但甲 並無前科,並深具悔意,且其中年失業,妻子離家,膝下又有二名稚子,沒錢吃 飯,才前往便利商店偷取便當,打算攜回住處與子共食。面對此境,檢察官可否依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訴處分?其理由為何?(25 分)
#23938
一、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論述何謂國際海峽?其法律性質為何?(25 分)
#23939
二、請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分析海盜行為之構成要件。(25 分)
#23940
三、基於海洋環境生態之永續經營,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高度洄游魚類種群、 海洋哺乳類動物、溯河產卵魚種、降河產卵魚種等特定魚類種群(special categories) 有何規定,請論述之。(25 分)
#2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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