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法院對第一審訴訟案件有普通管轄權,於受理何種案件時成為第二審管轄法院? 高等法院對於第二審訴訟案件有普通管轄權,於受理何種案件時成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請分別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andrew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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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322354
2017/07/08
法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地方法院管轄事件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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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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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497173
2019/07/21

(一)地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之情形:

1.法院組織法(下同)第9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法院對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有管轄權。

2.第10條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3.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如:

(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不服簡易判決之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得上訴或抗告於地方法院普通庭。

(2)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一項及第436條之24第一項規定,不服民事簡易程序及小額訴訟第一審之判決或裁定,得上訴或抗告於地方法院普通庭。

(二)高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情形:

1.第32條第一款規定,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為高等法院所管轄。

2.同條第四款「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birthday7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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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588448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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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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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937026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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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Howard Hu
Howard Hu
私人筆記 #3343062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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