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甲依法受僱於臺工作。嗣甲某日下班後飲用啤酒,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遭警攔查 ,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27 毫 克 (1.27 mg/L)。甲因前開行為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 1 日。勞動部認為甲酒後騎電動自行 車已罔顧法律禁止規範,侵害他人權益,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 其所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外國人在臺工作不得有妨礙社會安定之立法意旨,核屬情節重大,而依同法第 73 條第 6 款、第 74 條、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 條第 2 款、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等規定,發函廢止聘僱許可,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責令雇主乙應於文到後 14 日內為甲辦 理手續使其出國。試問,勞動部僅以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即認其違 反法令行為情節重大,撤銷聘僱許可,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Jeff
Jeff
詳解 #6145552
2024/06/26
勞動部撤銷聘僱許可是否合法,敘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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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考取114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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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69273
2024/07/19
一、此案非涉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故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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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詳解 #6340212
2025/03/20
小弟見解如下
主管機關在公法構成要件上享有並判斷餘地。法院確實必須尊重機關認定(如:委員會決定、高度政治性、專業技術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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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法院可以就合法性完全審查(如:是否違法一般法理原則、比例原則、禁止不當聯結、委員會組成不合法等)和事實證據是否無完整調查和參酌無關聯的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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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法院可針對上述事項進行審查,如果發現違法或是事實調查有誤,可以命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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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而論,本文認為就業服務法有違明確性原則。因廢止工作權對於人民工作權侵害重大,不因只保護本國國民,只要合法申請的外國籍工作者也應受到完整工作權保障,俾符合法治國原則。而基於對人民權利義務有剝奪限制時,應符合嚴格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法律所規範的目的、內容、效果應明文詳細記載,使人民有遇見、瞭解受罰的明確內容。

私人筆記 (共 2 筆)

刷LeetCode不如刷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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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6782813
2025/03/12
這題抄自判決書, 這題在考 "勞動部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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琍琍兒
琍琍兒
私人筆記 #6110865
2024/06/18
有違《憲法》酒後僥倖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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