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單位管有之市場,因天災毀損,經申請中央補助經費辦理重建工程;嗣於該工程 規劃及前置作業均未完備,及未依縣政府審核意見修正及取得建造執照前,即辦理 工程招標,導致施工不順工程延宕,……又該單位因該市場停車場規劃錯誤,原為 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增建之油壓直接升降式機械停車設備,尚未辦理財產登記及報經 審計機關同意即逕自拆除變賣,肇致公帑損失及發生停車空間不足等情事,核有違失。 請問: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 與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 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等,應如何處理?請依審計法第 57、58 條之規定說明。(12 分)

詳解 (共 4 筆)

連志堅
連志堅
詳解 #2782807
2018/05/11
審計法第57條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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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n Kuo
Sharen Kuo
詳解 #2759795
2018/05/01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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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gogo
gogogogo
詳解 #4893311
2021/07/12
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各機關對於所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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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Lin
Joyce Lin
詳解 #5526667
2022/06/25
審計法第57條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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