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工廠因製程需要,有儲放公共危險物品之需求,規劃於工廠空地新設 置一座室外儲存場所並設置架臺,你負責審查業務,有關室外儲存場所 之定義、儲存種類限制、設置架臺之構造及設備規定為何?請分別詳述 之。 (20 分)

詳解 (共 1 筆)

隊員拚三等
隊員拚三等
詳解 #7418447
2026/06/24
一、定義
第 6 條 室外儲存場所係指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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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儲存種類限制
六類物品儲存場所,其安全管理除應符合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室內儲存場所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六類物品以外物品。但其不與儲存物品反應,且分類分區儲存,各分區距離在1m以上者,不在此限。
  2. 室內儲存場所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不同分類之六類物品。但分類分區儲存下列物品,且各分區距離在1m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1類(鹼金屬過氧化物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除外)與第5類公共危險物品。
    *第1類與第6類公共危險物品。
    *第2類與第3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發火性液體與發火性固體(黃磷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為限)。
    *第2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與第4類公共危險物品。
    *烷基鋁或烷基鋰,與第4類公共危險物品含有烷基鋁或烷基鋰成分者。
    *第4類公共危險物品含有有機過氧化物或其成分者,與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或含有其成分者。
    *第4類公共危險物品與第5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丙烯基縮水甘油醚或倍羰烯或含有其成分者。
  3. 第3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黃磷,不得與禁水性物質儲存於同一場所。
  4. 室內儲存場所容器堆積高度,不得超過3m;儲存閃火點在攝氏21度以上之第4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或動植物油類時,其容器堆積高度準用第30條第8款規定。
  5. 室內儲存場所應保持六類物品在攝氏55度以下之溫度。
三、設置架臺之構造及設備規定
第 30 條設置架臺者,其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於堅固之基礎上。
  2. 架臺應能負載其附屬設備及所儲存物品之重量,並承受風力、地震等造成之影響。
  3. 架臺之高度不得超過6m。
  4. 架臺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品掉落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