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 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 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 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 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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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
申論題作答 #66546
71 分
71
總分
7分32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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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正文
(一)內政部可否撤銷甲之租金補貼 1. 該租金補貼之定性 (1)依行政程序法92...
chiharu
申論題作答 #46328
74 分
74
總分
31分56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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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作答大綱
行程法117條、121條、127條 不當得利準用民法182條
正文
(一)內政部得撤銷該補貼,並且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要求甲返還 1. 根據行政程序...
徐婷
申論題作答 #35034
63 分
63
總分
17分46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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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作答大綱
1.違章建築申請補助 2.補助款已發放 3.行政調查發現該補助不符合資格 4.要求...
正文
某甲租賃之頂樓加蓋因不具房屋稅稅籍,不符當時《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
林廣
申論題作答 #32774
70 分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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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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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正文
內政部依§127 命甲返還受益之行政處分 一、 查行政程序法§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
Fern
申論題作答 #32590
75 分
75
總分
5分42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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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
作答大綱
直接寫。
正文
(一)內政部得否撤銷甲之租金補貼,應視甲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1.依行...
cfc0322
申論題作答 #19549
56 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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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分3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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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作答大綱
117違法受益處分撤銷 127不當利益返還 121確實知悉起算2年撤銷處分(112/5/1...
正文
(ㄧ)、內政部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及127條撤銷該補貼 1、行政程序法117條:違...
411320011
申論題作答 #10605
86 分
86
總分
44分50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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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正文
一、內政部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補貼 依照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或法律狀...
Victor
申論題作答 #4244
68 分
68
總分
87分42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3
作答大綱
行政程序法 第92條 (行政處分定義)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 行...
正文
一.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依據下法規: 1.補貼屬受益處分,屬行政程序法第92...
Lu Lu
申論題作答 #4217
89 分
89
總分
10分9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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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作答大綱
行政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九條、信賴保護原則
正文
(一)內政部得撤銷該補貼:1. 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詳解 (共 4 筆)
已考取114普考
詳解 #6162563
Lin
詳解 #6334122
內政部得採存續保護方式,暫緩追繳公法上不當得利
(一)內政部所核發之租金補貼為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
1.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行政處分內容係一次性或連續性金錢給付者,該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時,行政機關得命授益人返還因該處分所受有之利益。
2.內政部核發租金補貼係屬行政處分,合先敘明。隨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該計畫所定規定,故該處分屬於違法授予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處分後,另以行政處分方式限期命之返還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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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得另定行政處分失效期限,以存續保護方式保護甲之信賴利益
1.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規定之但書,當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時,或相對人無同法第119條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該授益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欲維護之公益時,不得撤銷行政處分。
2.再按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撤銷行政處分之效力,原則上朔及既往失效,但行政機關為維護相對人之財產利益時,得另訂失效時間。
3.甲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此際,若因為行政機關之疏忽,未發現該房屋不具領取補貼資格而受於利益,隨後又撤銷該處分,無非傷害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公權力行使之信賴,而甲又未有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情事,該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處分所欲追討之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故內政部得依據第118條規定另訂行政處分失效期限,對該行政處分採存續保護。
Penny
詳解 #616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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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要上榜
詳解 #6345753
撤銷授予利益處分要件
存續保護與保護之公益
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不當得利
(一)
1系爭之補貼處分係為瑕疵處分,而原則上撤銷原則上按一般法律原則下應予以撤銷回復合法狀態,
但按行政程序法對於撤銷違法處分,第117條規定如處分非為因重大公益危害者而須撤銷之,且就處分人之授予利益信賴原則下,甲以1)因此補貼授益處分而有信賴之基礎,2)且亦有因此基礎而對外產生信賴表現行為,即繳交於房東房租,3)且甲之租屋不屬於此補貼計劃之規定資格(不具房屋租稅稅籍),非屬租客甲可獲知訊息,即難認乙係刻意隱瞞之,即甲之處分相對人『非』為第119法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2綜上所述,甲所獲之授予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時,即系爭之補貼處分屬於第117條之『不撤銷』之情形。
(二)
1對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係授予利益處分內容,有提供一次性或分次性金錢或可分物,因處分撤銷,廢止等而有溯及既往而失其效力時,受益處分人應返還其受領之給付。
2而按上開(一)所述,此系爭補貼處分,雖係瑕疵違法,但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存續保護之情形,
即內政部『未有理由撤銷』之,即處分之補貼金錢即『未』隨其失效之。
3此計劃之所要達成行政目的,係為對房租補貼的申請人(房客),但其實真正受益者係為房東,而內政部如要避免此爭議,應明文規定如係因房東之房屋稅等不符合資格而導致租客補貼爭議時,機關得撤銷房東之出租資格,以利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