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兩人正在競爭一份工作,這份工作需要持有有效駕照。甲為了讓 乙失去競爭機會,計畫讓乙因犯罪而被吊銷駕照。甲因此邀請乙外出用 餐,並於乙所飲用無酒精飲料內偷偷加入麻醉藥品。餐後,甲告訴乙, 剛聽說乙兒子發生意外事故,乙太太心急如焚,希望他立刻回家。乙在 未加確認事實下,立即開車回家,途中,因精神恍惚撞上路人 A,導致 A 當場死亡。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Roberto(已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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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498846
2022/06/07
乙返家途中,因精神恍惚撞上路人A,導致A當場死亡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交通往來危險致人死亡罪或第185-3條服用麻醉藥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
  1. 刑法第185-3條之罪,係以行為人服用麻醉藥品、酒精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
  2. 客觀上,A的死亡與乙服用麻醉藥不能安全駕駛具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惟主觀上以並不知悉其有服用麻醉藥品,本身亦不具備服用麻醉藥品之故意,亦未創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應不該當本罪。
  3. 同理,客觀上乙的駕駛行為縱有造成公眾交通往來之危險,惟渠本身不具備本罪之故意,亦不成立本罪。
  4. 另,乙陷入精神恍惚狀態前,並未有致人於死的故意或過失,並無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甲在乙的飲料內下有麻醉藥品,致乙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1. 依題示,甲在乙的無酒精飲料中下有麻醉藥物,並施詐術誘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推測甲主觀上應至少具備傷害乙的故意。
  2. 惟本案以似未因此受傷,無發生傷害結果,故甲不成立本罪。
甲在乙的飲料內下有麻醉藥品,致乙不能安全駕駛,而導致A遭乙撞死,應成立刑法第185條交通往來危險致人死亡罪間接正犯,但不成立刑法第185-3條服用麻醉藥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
  1. 依題示,甲主觀上縱無殺人之故意,但應至少具備使乙不能安全駕駛之故意;客觀上,甲下藥的行為與A的死亡結果間,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且對於於他人飲料透下麻醉藥劑,並誘使他人開車,可能致生公共危險或他人或第三人之傷亡,應屬可預見者,甲乃創造法不容許之風險,進一步造成A的死亡結果,而有客觀可歸責性,該當本罪。
  2. 另,甲利用詐術,誘騙乙對乙子發生意外事故,促此飲用參有麻醉藥物之飲料的乙儘速返家,乃利用一般社會經驗,人們聽到有家人發生意外,必然心急如焚之心理,進一步支配甲為不能安全駕駛及致生公眾交通往來之危險的行為,依犯罪支配理論,甲對乙的行為顯有支配力。
  3.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成立刑法第185條交通往來危險致人死亡罪之間接正犯。
  4. 另,因刑法第185-3條屬己手犯,即非得由他人支配者,故甲應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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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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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1.乙開車因為晃神撞死A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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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438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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