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兩人為健身房教練,某日甲走進員工休息室,發現乙偷偷用萬能 鑰匙打開甲的置物櫃,並將置物櫃內的皮夾拿走,在乙關上置物櫃之際, 甲大聲吼叫「你偷拿什麼東西?」乙嚇了一跳拔腿就跑。甲從後追乙, 在追上乙時立刻撲上去,將乙撲倒,乙反手抵抗,甲隨手拿起手邊的啞 鈴朝乙的手臂打下去,造成乙的手臂骨折,甲在乙疼痛無法行動時,奪 回自己的皮夾。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分)

詳解 (共 8 筆)

Yi Der Lin
Yi Der Lin
詳解 #4376160
2020/11/14
(一)甲將乙撲倒之行為構成304條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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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kamui
詳解 #4227309
2020/08/19
(一)甲撲倒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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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SA
PROSA
詳解 #5632726
2022/10/12
(一)甲拿起啞鈴打乙,造成乙手臂骨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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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jason
詳解 #5054384
2021/08/31
一、甲將乙撲倒行為不成立304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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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香氣
淡淡香氣
詳解 #4711871
2021/05/10

(一)甲撲倒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1.甲客觀上以強暴手段壓制乙,行為與結果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甲主觀有故意。

2.本罪屬於開放性構成要件,需考量行為人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備合理關聯性。甲壓制乙的手段目的在於防止乙逃跑,對於身為健身房教練的乙而言,甲手段顯屬輕微,且能達成目的。

3.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益者,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現在」乃區別於未來或過去而言,而現在與過去之分界依實務見解在於行為「是否終了」。

(1)乙拿走甲皮夾當下,即破壞甲之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行為已達既遂,惟乙對竊盜物並無穩固持有關係,行為尚未終了,甲的行為符合現在性。

(2)甲撲倒乙的行為有助於防止乙脫逃,合於適當性;且甲乙同為健身教練,甲撲倒僅短暫侵害乙意思自由,符合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

4.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將乙的手臂打至骨折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乙的手臂被甲打至骨折,而骨折僅需經一段時間休養即可痊癒,不符合刑法第10條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之機能,不符「重傷」定義。

2.甲客觀上有傷害乙的行為,主觀亦有故意。

3.乙竊盜行為符合現在不法侵害,甲打傷乙的行為符合適當性;甲乙所處為健身房,多為健身器材,甲隨手取得之頓器打乙,僅造成乙骨折,符合必要性,甲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4.甲不成立本罪。

Annie
Annie
詳解 #5468636
2022/05/20
(一)甲撲倒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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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詳解 #6505511
2025/06/26
  1. 正當防衛係對於他人「現在不法」之攻擊,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防衛之意思,以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進行反擊,如該反擊具有「必要性」且未濫用防衛權具「適當性」
  2. 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就壓制行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夜路死苦
夜路死苦
詳解 #4757600
2021/05/28
一、不構成刑309(未達公然侮辱)、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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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儀婷
儀婷
私人筆記 #2820132
2021/02/03
一、甲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77I普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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