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服乙主管機關對其違章行為所為罰鍰處分(下稱 A 處分),遂依法 提起訴願,乙機關於依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重新審查 A 處分是否合法妥 當時,經重新調查之結果,仍認定甲有上開同一違章事實,惟其所應適 用之正確裁罰法規為另一較重之處罰法規,系爭 A 處分適用較輕之裁罰 法規予以裁罰確有違誤,遂撤銷系爭 A 處分,改依較重之裁罰法規對甲 裁處罰鍰(即 B 處分)。試問:此一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 之訴願?(25 分)
詳解 (共 1 筆)
YuFan Wei
詳解 #4136743
㈠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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