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雙方為夫妻,並未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在婚姻關係中,民國89年8 月1日曾以乙之名義購買A屋,並以乙的名義登記為A屋所有人。民國105 年甲因有資金上需求,尋得對購買A屋有興趣之丙,雙方議價A屋以每坪 30萬元出售,總售價2,550萬元,訂金80萬元。甲利用乙與好友到日本旅 遊期間,與丙訂立A屋買賣契約。乙回國後知情,主張甲未經其同意,故 甲與丙所成立之A屋買賣契約無效,並欲退還80萬元簽約金。丙拒絕乙之 主張,並主張甲乙為夫妻,且甲持有乙之印章及A屋所有權狀與其簽定A 屋買賣契約,其並不知道甲無代理權,主張乙應依約移轉交付A屋所有權。 請問乙與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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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嘎人
詳解 #4198508
(一)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應為乙單獨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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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axg
詳解 #5138506
丙主張有理由,請求乙履行買賣契約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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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yl Fan
詳解 #4219242
(一) 甲乙為夫妻,依民法如未有登記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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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 Si Kuo
詳解 #4419316
擬答:乙為登記名義人故A屋為其所有。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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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殤
詳解 #4233230
因乙不知情甲以自己之名義簽訂買賣契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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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TZKRIEG
詳解 #4367968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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