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受雇於海水浴場,擔任救生員。一日,甲值班時,發現有溺水者乙呼 救。定睛一看,竟是情場仇敵,刻意視而不見,不採取任何救援行動。 甲的用意是,乙滅頂,甲在情場上便有勝出機會。不料,乙受到其他泳 客的協助而脫困,上岸後嘔吐不已,身體並無大礙。甲的行徑受到告發。 問:甲是否有罪?(25 分)

詳解 (共 5 筆)

洪丞哲
洪丞哲
詳解 #5760809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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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761082
2023/03/27
甲對溺水之乙見死不救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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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814814
2023/05/17
一.甲擔任海水浴場之救生員具有一定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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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跟熬都是變美味的方法,加油也是!(112移特三等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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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生員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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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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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11115
2025/08/17
一、甲不救助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未遂之不作為犯
(一)、因本案甲受其他泳客救助而無發生死亡之結果,故討論未遂。
(二)、主觀上,甲乃為在情場上勝出,而欲使乙滅頂死亡結果發生,應認甲具有刑法第13條所稱之直接故意。
(三)、客觀上,甲受雇作為海水浴場救生員,依其契約與相關救生法令,對該海水浴場溺水之人有救助義務,故甲對乙具有保護型保證人地位。而甲對即將溺斃之乙刻意事而不見未為救助,即是以不作為的方式行殺人之實。然甲之不作為是否已達著手階段,固有三說:
1.第一救助機會說:依行為人主觀認知,最初救助可能時點出現而未為救助即達著手
2.最後救助機會說:依行為人主觀認知,於欲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所必須介入的最後時間點未為救助即達著手
3.區別說:依行為人主觀認知,若客體已處於危險狀態時,則採取第一救助機會說;若客體之危險狀態仍處於遙遠階段,此時採取最後救助機會說。
以上三說,本文採取區別說,乙處於即將溺斃之危險,而甲未於發現之第一時間救助,故已達著手階段。
(四)、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