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 A 借錢簽賭,對 A 一再催討心生不滿,遂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收買乙傷害 A,乙同意並夥同丙於白天強押 A 上車,載到人跡罕至的產業道路後,共同持棍棒傷害 A。乙臨走時起意搜刮 A 身上財物,A 因遭痛打,不敢抵抗,乙得款 6800 元,並與丙分贓。當甲得知 A 被押走後,趁機打電話給 A 的女兒 B,表示 A 遭人綁架,若不依指示匯 300 萬元到指定帳戶內,歹徒會對 A 斷手斷腳。B 擔心 A 遭遇不測,立即籌款匯入。A 則於傍晚時分自己步行回家。問:甲、乙、丙之刑責為何?(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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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t.01272019
hst.01272019
申論題作答 #68996
63 分
63 總分
題意符合度
70分
論證結構
50分
語言表達
75分
59分28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6
甲:傷害罪之共同正犯、詐欺取財 乙:強制罪、私行拘禁、強盜取財 丙:強制罪...
甲的部分: (一)甲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收買乙傷害 A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之...
解鎖 741 字
蔡宛樺
蔡宛樺
申論題作答 #64489
78 分
78 總分
題意符合度
85分
論證結構
72分
語言表達
88分
64分23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5
1. 丙部分 ⑴ §302 私行拘禁罪 §28 共同正犯 ⑵ §277第1項 普通傷害 §28 共同正...
(一)就甲乙丙之刑責,下列分述之: 1.丙之刑責 ⑴ 丙與乙共同強押A上車之行...
解鎖 1228 字
123123
123123
申論題作答 #31516
50 分
50 總分
題意符合度
55分
論證結構
45分
語言表達
50分
34分22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5
甲以新台幣兩萬元收買已傷害A 乙夥同丙強押A上車並共同持棍棒傷害 A並得款680...
甲以新台幣兩萬元收買乙傷害A之行為,成立刑法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階層: (1)...
解鎖 412 字
hst.01272019
hst.01272019
申論題作答 #2909
59 分
59 總分
題意符合度
60分
論證結構
50分
語言表達
75分
56分53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2
甲:擄人勒贖、強制罪、傷害罪 乙:強制罪、傷害罪、擄人勒贖、準強盜取財、...
甲乙丙將A強押上車並持棍棒傷害A之行為,共同成立強制罪及傷害罪 1. 雖甲並...
解鎖 405 字

詳解 (共 4 筆)

Hunter小任
Hunter小任
詳解 #6223056
2024/10/05
依題旨所述,甲教唆乙傷害A,後又向B要求...
(共 3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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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Z
詳解 #6417043
2025/05/12

(一)甲的刑責

1、甲以2萬元收買乙,引誘乙傷害A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9條、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罪之教唆犯
 (1)客觀上,乙本無犯罪之意,係因甲重金誘引方生犯意;主觀上,甲亦具有教唆故意及教唆後犯罪成立之雙重故意,
(2)查本案,甲無阻卻違法之事由。甲之不法從屬於正犯乙,並具罪責,構成傷害罪之教唆犯。


2、甲收買乙誘引其傷害A之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本案,犯罪實行皆係由乙計劃並實行之,甲無於本案中有優勢地位之支配,甲不構成本罪之間接正犯。


3、甲知悉A被押走後,趁機打電話給A的女兒,以惡害通知的方式索要錢財,B擔心A遭遇不測,立即籌款匯入,可能構成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索罪」之「直接正犯」
(1)客觀構成要件:擄人勒贖罪之成立是否必須具有「行為人」、「人質」、「贖款人」之三面關係為必要,亦即,「被擄人」及「被勒贖人」是否限於不同之人,不無疑問。實務見解採否定說(不限於同一人),但多數學者採肯定說(須為不同之人)。觀察本案情形,恰好形成「行為人甲」、「人質A」、「贖款人B」之三方關係,無論採何種說法或觀點皆無影響,故筆者不再對此爭點進一步言之。

(2)甲非與其他人進行犯意聯絡,乃就其本身之意志而實施犯行,於此範疇內,無共同正犯之問題,僅論以直接正犯。

(3)客觀上,甲知悉A被押走後,趁機打電話給A的女兒,以惡害通知的方式索要錢財,B擔心A遭遇不測,立即籌款匯入。此階段,甲係擄人之後才意圖勒贖,根據刑法第348-1條規定,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擄人」,係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思,控制被害人使喪失行動自由的行為。 擄人的手段並無限制,凡是以強暴脅迫、詐術等其他非法的方法,將被害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而喪失行動自由均屬之;主觀上,甲有意圖勒贖,亦認識自己行為係不法,有故意。

(4)本案,甲無阻卻違法之事由,應負刑責。甲構成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索罪」之直接正犯。

4、當甲得知 A 被押走後,趁機打電話給 A 的女兒 B,表示 A 遭人綁架,若不依指示匯 300 萬元到指定帳戶內,歹徒會對 A 斷手斷腳。B「擔心」A 遭遇不測,立即籌款匯入。
(1)甲不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因該罪判斷之焦點在於「是否心生畏懼」,依題示,吾人從字面上「擔心」二字的意思臆測,難謂 B 籌款匯入係因 B 內在的心生畏懼。
(2)甲不構成刑法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詐欺取財罪),因本案乙未陷於甲施用之詐術。

5、甲簽賭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賭博罪,惟題目所提示的資訊不足展開討論。

6、結論
甲基於「數犯意」,實現「故意傷害罪」、「擄人勒贖罪」兩犯行,根據刑法第51條,論以數罪併罰。

(二)乙的刑責
1、乙夥同丙於白天「強押」 A 上車,吾人假設此指「強押上車」係以人力優勢、徒手方式為之,故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1)私行拘禁:係指無正當理由而使被害人拘束於特定之空間場所內,使其身體活動受到限制,無法任意離去,例如將他人鎖在屋內,或警察非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2)另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此乃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即實施拘禁以外之其他任何不法方法,在客觀上足以侵害或限制他人基於自由意思之決定,而欲離去特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者均屬之。例如綑綁他人、強押他人上車。
(3)查本案,乙夥同丙於白天強押A上車,載到人跡罕至的產業道路,已嚴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又無阻卻違法性、有責性之事由,構成本罪。

2、乙與丙共同持棍棒傷害A,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罪」
(1)客觀上,乙持棍棒傷害A,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行為,並造成實質侵害結果;主觀上,具有故意。
(2)本案,乙無阻卻違法之事由,應負全責,構成本罪。

3、行為人乙施用強制手段時(攜帶兇器:棍棒)欠缺竊取意圖,而僅係在強制行為結束後,利用已產生的強制後果影響,另行起意搜刮其財物,此時A因遭痛打而不敢抵抗,管見以為甲可能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的加重竊盜罪」,茲分述如下:
(1)竊盜的行為方式「通常」是秘密進行,行為人會避開他人的發現或反應,使用隱蔽手段來竊取財物。向來不少文獻或實務經常強調「竊取必須秘密進行」,惟管見認為,條文中並未要求「竊取時須秘密進行」,所以不能將「秘密性或非公然性」當作成立要件,否則有窄化本罪適用範圍之虞,可能與該罪之原先立法目的發生齟齬。「非公然」、「秘密」、「和平手段」進行竊盜,乃係竊取行為下之不同性質態樣,本質上皆屬「竊取行為」,應作廣義解釋較為妥適。故,竊取不以秘密進行為必要,即「公然竊取」或「當事人當下是否察覺」皆不影響該罪之成立。

(2)客觀構成要件:竊取,乃未得他人同意或違背他人意思的破壞與移轉持有行為,如經他人同意,則非竊取。於本案中,A因遭痛打而不敢抵抗,其默認(同意)乙竊取之行為並非出於有效同意的持有移轉,雖然乙係在強制行為後以平和手段為之。故,乙仍屬竊取A的動產(6800元),換言之,乙係破壞A的財產持有關係後,建立自己對財物的持有,也就是拿走A支配中的物品後,自己能夠利用、使用或支配該物。

(3)主觀構成要件:乙具有竊取故意。此外,乙認識自己沒有權利取得該財物,仍將其取走,亦係為排除他人使用且供自己利用的意思,具不法所有意圖。

(4)衡諸社會常情,一般人於此情形,均當深覺恐懼,不敢妄動,固可認被害人係處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乙持棍棒傷害A時,係因甲之教唆而出於傷害犯意而為,行為僅止於傷害。故,管見以為乙在其強制行為結束後,始單獨另行起意,利用被害人遭毆打後,竊取財物,至多構成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自難認其持棍棒傷害A時已有強盜之主觀犯意,而論以強盜罪。

(5)本案,乙無阻卻違法之事由,應負刑責,構成本罪。

4、結論
乙基於「數犯意」,侵害他人「身體」、「行動自由」、「財物」等數法益,而構成數罪名,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以數罪併罰處理。

(三)丙的刑責
1、乙臨時起意得款 6800 元後與丙分贓,丙對於乙所得之錢財源自非法手段有所認識,仍欣然接受乙所配給之贓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1)客觀上,丙有收受贓物的行為;主觀上,丙明知乙交付的財物,是財產犯罪取得的財物,仍欲接受乙所分配之錢財,不違背其本意,有收受故意。
(2)查本案,丙無阻卻違法之事由,應負全責,構成本罪。

2、丙持棍棒傷害A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故意傷害罪」
(1)客觀上,丙持棍棒傷害A,造成A受傷;主觀上,丙有傷害故意。
(2)丙無阻卻違法之事由,應負全責,構成本罪。

3、丙於白天與乙強押 A 上車,吾人假設此指「強押」係徒手方式、人力優勢為之,後載到人跡罕至的產業道路,此過程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1)客觀上,丙強押A上車,載到人跡罕至的產業道路,已剝奪A的行動自由;主觀上,丙具故意。
(2)丙無阻卻違法性之事由、應負全責,構成本罪。

4、結論
丙基於數犯意,而為之數行為,成立數罪名,依據刑法第51條論以數罪併罰。
Hua
Hua
詳解 #7389807
2026/05/31

一、
(一)就甲乙丙之刑責,下列分述之:
1.丙之刑責
⑴ 丙與乙共同強押A上車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2條之私行拘禁罪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① 客觀上,丙與乙強押A上車,非A自身之意願,為以非法方式,剝奪A之行動自由。
② 主觀上,丙為乙之同夥,具剝奪A人身自由之故意,且有犯意之聯絡。
③ 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應成立本罪。
⑵ 丙與乙共同持棍棒傷害A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① 客觀上,丙與乙共同持棍棒傷害A,致A身體受到傷害,具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② 主觀上,丙與乙應知使棍棒毆打他人,會致使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害,仍持棍棒毆打A,具有故意、犯意之聯絡。
③ 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應成立本罪。
⑶ 乙得款6800元,與丙分贓,丙收受該金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之贓物罪:
① 客觀上,丙非侵害財產權之不法行為人,又收受乙非法取得之金錢,該當本罪之行為主體,亦為本罪之客觀要件。
② 主觀上,丙明知該6800元為乙搜刮A身上所獲得金錢,仍與乙共同持有該金錢,具有故意。
③ 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應成立本罪。

2.乙之刑責:
⑴ 乙與丙強押A上車、共同持棍棒傷害A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承如前段所述。
⑵ 乙臨走前搜刮A身上財物,得款6800元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
① 客觀上,乙搜刮A身上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又乙持棍棒,構成攜帶兇器之加重是由。
② 主觀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A之財物,其行為具有故意。
③ 乙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應成上述之罪責。
⑶ 乙臨走時搜刮A身上財物,得款6800元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本案,乙無施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命A交出其身上財物,是以A先前遭痛打而不敢抵抗,進而使乙隨意搜刮搶奪其身上財物,不具有構成要件,故不成立該罪。

3. 甲之刑責
⑴ 甲以2萬元收買乙傷害A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刑法第29條教唆犯:
① 客觀上,甲以2萬元收買乙教唆其傷害A,使A身體或健康受損害,具條件因果及客觀可歸責性。
② 主觀上,甲向A借錢簽賭,因對A一再催討而心身不滿,遂收買乙傷害A,是以故意為之。
③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應成立本罪。
⑵ 甲打電話給B使其因擔心A遭遇不測而匯款300萬元至指定帳戶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① 客觀上,甲打電話給A之女B,表示A遭人綁架,若不依指示匯款300萬至指定帳戶,A將被斷手腳,是以詐術使B將300萬匯入甲之帳戶,具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② 主觀上,甲得知A被押走,即打電話給A之女兒B,意圖施以詐術使B轉帳至其戶頭,令該300萬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具有故意。
③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歸責事由,應成立本罪。
⑶ 甲打電話給B使其因擔心A遭遇不測而匯款300萬元至指定帳戶之行為,應不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本案,甲並無以恐嚇之行為,使B將300萬匯入其戶頭,是以詐騙之方式,騙B若不匯款,A將遭人斷手斷腳,故不具構成要件,不成立本罪。

4.競合
⑴ 丙之刑責,應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及刑法第349條贓物罪,以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⑵ 乙之刑責,應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及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以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⑶ 甲之刑責,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教唆犯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barrybai
barrybai
詳解 #6464912
2025/06/07

# 甲、乙、丙刑責之分析


## 壹、甲之刑責

### 一、教唆傷害部分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甲以新臺幣2萬元為代價,唆使乙傷害A,主觀上具有教唆傷害之故意,客觀上亦確實引起乙實施傷害行為,該當刑法第29條第1項教唆犯之規定,並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相結合。

(二)違法性與罪責  
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應負教唆傷害罪責。

### 二、恐嚇取財部分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 甲利用A遭押走之機會,向A女B佯稱A遭綁架,使B心生畏懼。
2. 甲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使B因恐懼而交付300萬元,該當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二)與擄人勒贖罪之區辨  
甲雖有勒贖行為,但因非親自實施或共謀擄人,不符合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之構成要件。

(三)罪數關係  
甲之教唆傷害與恐嚇取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 貳、乙之刑責

### 一、傷害罪部分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乙與丙共同持棍棒傷害A,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 二、強盜罪部分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 乙臨時起意搜刮A身上財物,利用A因遭毆打不能抗拒之狀態。
2. 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已取得6800元,該當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

(二)與傷害罪之關係  
強盜行為已包含傷害之手段行為,依吸收關係,應論以強盜罪。

## 參、丙之刑責

### 一、傷害罪部分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丙與乙共同實施傷害行為,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 二、不構成強盜罪之理由
乙之強盜行為係另行起意,無證據顯示丙知情或參與,欠缺共同犯意聯絡。

## 肆、結論

一、甲成立:  
(一)刑法第29條、第277條第1項教唆傷害罪  
(二)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二罪併罰  

二、乙成立:  
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吸收傷害行為)  

三、丙成立: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附註:本件若發生於112年後,應注意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已修正提高罰金刑為50萬元以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안기현
안기현
私人筆記 #7092534
2025/06/11
感謝您提供詳細的案例情境。以下依據臺灣《...
(共 38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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