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因業務需求向建材販賣業者乙購入一般經常使用之隔板建材 1500 片。雙方約定甲 應支付定金 20%,尾款則於貨到後一個月支付;乙則應於收到定金後 30 日內將隔板 送至甲指定之處所。甲依約支付定金後,乙於約定期日內僅交付 750 片隔板建材。 未獲全部給付之甲定相當期限催促乙應速依約給付,但未獲乙任何回應。甲乃通知 乙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定金及賠償因此所受損害;乙則主張甲之解除契約的效力 僅及於遲延部分,甲並應給付其已受領部分之價款。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詳解 (共 8 筆)

Tangerine Hsu
Tangerine Hsu
詳解 #1914686
2017/04/06
1.乙收受定金後,推定和甲的買賣契約成立...
(共 1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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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獵犬
黃金獵犬
詳解 #1799121
2016/11/15
定金:推定契約成立、數量成立(未明定部分推定成立) 定有期限之契約 給付遲延229→催告、遲延利息、若債權人無利益得解除、損害賠償?(有含積極利益嗎?) 給付不完全227→得否補正→可補正→準用給付遲延規定 →不可補正→226可歸責債務人給付不能→解約、損賠 可歸責定金受領人之事由,加倍返還 甲主張無理由→契約成立 乙主張有理由→但須返還已受領部分 錯誤請多批評指教,歡迎討論
陳世豪
陳世豪
詳解 #3862445
2020/04/03

1.甲得主張契約解除權

民法第257條說明: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說明: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甲乙雙方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故甲應交還乙750片隔板建材,乙應償還甲定金20%及受領時起之利息。

2.若甲因乙之給付遲延而有損害,得依民法第231條第一項說明: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fat90511
fat90511
詳解 #1859952
2017/04/02
若甲因乙之遲延給付而使該已交付之隔板建材無實際利益時,甲主張有理由 若有實際利益,則僅得於未交付之部分,請求因未交付而產生之損害賠償
anneleth1986
anneleth1986
詳解 #1800122
2016/11/17
1.買賣契約 2.同時旅行抗辯權 3.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解除契約.減少價金.請求損害賠償
葉大舉
葉大舉
詳解 #2455901
2017/10/20
葡萄酒精中毒了,我覺得有點選
恰恰
恰恰
詳解 #2558376
2018/01/04
甲能依照民法227 條之規定主張給付不完全
春雨潤物細無聲
春雨潤物細無聲
詳解 #7373823
2026/05/16
本件爭點在於,債務人乙僅交付半數建材,構成一部給付遲延,債權人甲於定期催告後,得否主張「全部」解除契約?茲分析如下:
 一、 乙未全數履約,構成「一部給付遲延」
1. 依雙方契約約定,乙應於收到定金後 30 日內交付 1500 片隔板建材。然乙於約定期日內僅交付 750 片,其餘 750 片未為給付,且此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故乙就未給付之部分,應負給付遲延(民法第 231 條)之責任。
2. 甲於乙遲延後,已依法定程序「定相當期限催促乙速依約給付」,而乙逾期仍不回應,依民法第 254 條規定,甲已取得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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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甲得主張「全部解除契約」之理由與限制
關於一部遲延之解除範圍,民法雖無如第 226 條第 2 項(一部不能)之明文規定,惟實務與學說均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26 條第 2 項之法理:
1. 若殘餘部分之履行對甲無利益(甲之主張有理):
 隔板建材通常具不分分割之整體使用目的(例如裝潢工程有特定規格與數量需求)。若僅有 750 片而缺少另一半,將導致整體工程無法完工,則該已交付之部分對甲而言已無利益。
 類推適用民法第 226 條第 2 項,甲得拒絕該部之給付,並主張全部解除契約。契約既經全部解除,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乙應返還收受之定金,且依第 260 條,甲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2. 若殘餘部分之履行對甲仍有利益(乙之主張有理):
 反之,若該隔板建材屬於可分、可各別獨立使用,且甲即使單獨留用這 750 片亦不違背當初購買之經濟目的(對甲仍有利益)。
 此時基於誠信原則,甲僅得就「遲延之 750 片部分」辦理局部解除契約。已受領之 750 片買賣契約依然有效,甲仍應支付該部分之價款,乙則免予返還對應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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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結論
本案應視該建材對於甲之整體業務經濟利益是否可分而定。原則上,若該 1500 片建材具備使用上之整體性,殘餘給付對甲已無利益,則以甲主張「全部解除契約、返還全額定金」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