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其A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價格出賣與乙,且甲於乙給付第1期價金1500萬元時,將A地移轉登記與乙,並約定乙應於1年內給付剩餘之第2期價金500萬元,否則甲即可沒收第1期價金作為違約金。查乙雖早已備妥500萬元現金,但乙見股市大漲,因此決意先將該筆現金投入股市,待1年之約到期時再賣掉股票以給付價金,未料1年之約將屆時,中東地區發生戰爭,不僅導致石油價格大漲,尚使全球股市面臨崩跌,乙手上的持股乏人問津,乙在無法籌措財源的窘境下,屆期而無法給付第2期價金。經查,甲於合法解除契約後,起訴請求乙返還A地之登記名義,乙則主張系爭違約金金額過高而應予酌減,故於甲返還超額給付之違約金前,其得拒絕辦理A地之移轉登記。此外,乙之妻丙見乙理財不當,認為與乙繼續婚姻關係實在太不明智,遂與乙協議離婚,並主張乙離婚當時已可辦理退休,如其辦理退休即得領取1000萬元之退休金,故應將該筆未來退休時所得領取之退休金,列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標的。試問:甲、乙、丙3人上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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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Jerry
詳解 #7475649
這題是很典型的民法申論題,實際上集中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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