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所有並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 A 地,於民國 60 年因河川敷地而辦理滅失登記。經過 25 年後,該土地於民國 85 年由政府公告劃出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範圍線而成為 浮覆土地,甲遂請求回復所有權,其是否有理?請依土地法與相關規範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JEREMY65
JEREMY65
詳解 #2477943
2017/11/07
(一)浮覆地請求回復所有權之意涵:私有土...
(共 25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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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sun333
jillsun333
詳解 #2821199
2018/05/29

是的,依據土地法第十二條:1.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2.前項土地,回復回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有權.

土地法第十三條:湖澤及可通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白開水
白開水
詳解 #2618812
2018/02/08
有理,依土地法規定,河川如恢復原狀,原地主可申請回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