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曾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 22 時 許,甲在某公園內,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向乙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後, 即在原地施用,經警巡邏時當場查獲。甲思減輕其施用毒品刑責,向警供出毒品來 源。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取得其他補強證據後,以乙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起訴 (甲施用毒品另案起訴)。法院審理時,依檢察官聲請傳喚甲到庭證明乙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供其施用之事實,甲卻以陳述可能致其受刑事處罰為理由拒絕到庭及 拒絕一切證言。試問:甲之主張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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