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欲趁著夜市人潮擁擠扒竊他人之物,使用小刀將乙的側背包劃破一個洞,將手伸 入該包內搜尋財物。在此之前,乙擔心遭人行竊,早已將側背包內的錢包及隨身用 品全數交由好友丙保管,甲因而未竊得任何財物。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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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nnnnnnnnn
申論題作答 #75755
82 分
82
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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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作答大綱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26條不能未遂犯 前言 (一)321 (二)26 結論
正文
一、 甲利用小刀劃破乙的側背包並且將手伸入包內搜尋財物之行為,可能成立刑...
多多貓
申論題作答 #72996
56 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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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6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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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正文
一.甲使用小刀劃開乙側背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罪未遂犯 1....
薛
申論題作答 #13657
70 分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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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4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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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
正文
(一)甲劃破乙背包偷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 1. 前審查:甲未偷竊到財務...
詳解 (共 10 筆)
WANG(移民已上榜)
詳解 #2286749
甲成立形法第321條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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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再說
詳解 #2761014
(一)甲竊取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2巷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1.前審查階段:
行為未達既遂,亦有處罰明文之規定。
2.構成要件:
(1)主觀上甲具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2)客觀上甲攜帶小刀已構成刑法321條1項各款之加重要件,且用小刀將以的側背包劃破洞,欲竊取財物。
(3)依主客觀混和理論,客觀第三人角度,甲竊取行為已對於乙財產法益產生直接危險與必要關聯性,已達著手之程度。
3.違法性與罪責:依提示,甲無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
(二)惟乙的背包並未放置任何財物,甲之竊盜行為得否適用刑法第26條之不能未遂,詳述如下:
1.重大無知說:
判斷行為人行為是否明顯違背一般認知,換言之,行為人是否出於一般人都會犯的錯誤而導致結果未發生。
2.客觀危險說:
從事後角度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對於法益造成危險,若無危險,則屬不能未遂。
3.依刑法第26條文義解釋,行為不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管見採重大無知說。
(三)結論:
甲成立加重竊盜未遂
溫溫
詳解 #2723818
隊長
詳解 #2688564
一.甲成立了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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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四等一般警特正取)
詳解 #3144109
本題討論加重竊盜未遂犯甲,及其未遂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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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IO
詳解 #2731983
甲成立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之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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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Hsin Chuang
詳解 #2328148
想請問那這樣甲會構成354的毀損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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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詳解 #2796605
甲尚未成功竊取乙的財務,構成刑法320第三項竊盜未遂:
從客觀角度來看,甲有意圖趁著人多的時候使用小刀竊取他人財物,但由於已擔心遭人行竊,以錢包及隨身用品交由餅保管,因此未行竊成功,故甲應以竊盜未遂者論。
游惟喆
詳解 #2678345
一、未遂犯若要成立,前審查條件為: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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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隱隱於市
詳解 #2411628
雖然甲未在此行為中,取得乙之財務,但其行為仍是以乙之財物為下手目標,其行為雖有竊盜之行為,但乙無財物之損失,所以乙結果而言,甲應以竊盜未遂犯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