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年滿 19 歲餘,外表老成的大學三年級學生,平日需靠打工賺取生活費用及學 費。在年滿 20 歲前一週之某日,甲偕其女友逛街時,為博取生日即將到來之女友歡 心,在乙百貨公司珠寶專櫃訂購一只價值 3 萬元之項鍊。乙公司專櫃人員丙見甲老 成持重,未加確認甲之年齡即與甲締結契約,並約定 15 天後交付項鍊並收取款項。 約定拿取訂製商品日期屆至後,甲因手頭拮据,遲未前往乙百貨公司拿取商品,丙 乃以電話數次催促甲,甲皆置之不理。在丙第 1 次催促後經一個半月,乙認甲無 履約誠意,乃通知甲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甲有無抗辯乙之請求無理由的根 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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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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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308852
20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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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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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190646
2019/02/07
民12、13、79本約效力未定依83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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