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現年 50 歲,無固定工作,以繼承父母遺產所得之套房來收取租金度日,但生 性揮霍,入不敷出,已積欠 Z 銀行約新臺幣 1 百萬元之債務。嗣後,甲男不幸車禍 重傷,雖暫無生命危險,但經醫學鑑定結果表示,甲男意識呈僵直狀態,無法回答 任何問話,需以鼻胃管進食、以氣管內管呼吸;注意力、記憶力、定向感等亦有明 顯缺失,且接受治療後可回復性甚低。與甲男結褵十多年的妻子乙女攜子離家出走 多年,夫妻分居,並無聯絡。甲男僅有一同胞姊姊丙女,時有往來。現丙女為甲男 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試問: 

1.丙女得否為甲男聲請監護宣告?如聲請獲准並由法院裁定選任丙女為甲男之監護 人。試問該裁定對甲男、丙女所生之效力為何?(13 分) 

2. 當 Z 銀行向丙女催討甲男之債務時,丙女主張甲男已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無需 負清償責任。試問丙女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2 分)

詳解 (共 2 筆)

ttps921126
ttps921126
詳解 #3011708
2018/09/30

一、丙可以為甲申請監護宣告

1.關於監護宣告:根據民法14條第一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丙為甲的姐姐屬於旁系血親二親等符合四親等內之親屬之規定,甲呈僵直狀態,無法回答任何問話,符合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所以,丙可以幫甲申請監護宣告。

二、完成監護宣告後,丙為甲之法定代理人,甲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1.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民法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甲之意思表示無效應為確定監護宣告之裁定後,甲才是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才是無效,為保護安全交易之行為,甲之前之作為不因丙事前允許或事後追認而復活。

2.依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第1098條: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丙僅能代理並無事前允許其事後同意之權利。

(1) 事前同意-允許,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 事後同意-承認,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二、丙之主張無理由

1.監護宣告不得溯及既往,若為監護宣告之前所為之行為,並不因嗣後因監護宣告而消滅或無效。

2.甲之前生性揮霍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嗣後才出車禍變成無行為能力之人,所以之前會禍及欠債行為仍有效,所以Z銀行向丙追討債務,丙不得以甲已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而免除其債務。

Peipei Xie
Peipei Xie
詳解 #2429380
2017/10/02
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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