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自失業後,常常酗酒,並於酒後在家對配偶乙施暴,乙長期忍受甲之暴力痛苦不堪。某日,甲又醉酒回家,乙在家裡聽到甲在門外高聲喧嘩之聲音,乙決定不再隱忍,躲於門後,待甲開門進入屋內並高喊:「人呢?都死光了嗎?看我怎麼修理妳!」之際,持木棍自甲後方朝其頭部毆擊,甲立刻受傷倒地不起。乙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25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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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00556
2026/09/07
乙的行為原則上構成犯罪,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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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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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要件:乙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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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1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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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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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乙持木棍毆擊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下同)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客觀構成要件:
乙持木棍朝甲頭部毆擊,頭部為人體致命部位,該行為具備招致死亡之客觀危險。甲雖僅受傷倒地不起,未生死亡結果,仍具備客觀行為與未遂狀態。
(二)主觀構成要件:
乙主觀上是否具備殺人故意?依題意,乙係因「決定不再隱忍」而反擊,其目的在於制止甲之暴力,且頭部雖為要害,但乙係隨手持木棍毆擊,通常應認其僅具備傷害或重傷之故意,欠缺剝奪甲生命之殺人故意。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之法理,應論以傷害故意。
二、違法性(正當防衛之討論):
乙得否主張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關鍵在於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之認定:
(一)防衛情狀(是否存在現在不法侵害):
侵害之不法性與人身: 甲長期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且當日醉酒回家、高喊「看我怎麼修理妳」,顯已對乙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不法侵害」。
侵害之現在性(本題核心):
  • 傳統實務見解: 認為必須侵害已開始或直接面臨(迫在眉睫)。若甲尚未動手,僅在門外喧嘩或剛進門,侵害尚未真正發生,可能被認定為「預先防衛」,而不具現在性。
  • 現代學說與新近實務(家庭暴力循環理論): 面對長期受虐婦女(Battered Woman Syndrome)之個案,不法侵害的現在性應作有別於一般隨機侵害的修正。甲長期酗酒施暴,當日進門之言語及舉止,依過去經驗已可預見暴力侵害隨時會發生且不可避免。此時,該不法侵害已處於「直接面臨、不可避免」之階段,應認已具備現在性。
    (二)防衛行為(是否符合必要性與適當性):
適當性: 乙持木棍阻止甲之施暴,主觀上具備防衛意思,客觀上該手段確實能有效制止甲之侵害,具備適當性。
必要性(最小侵害手段): 甲正值壯年且體格可能優於乙,加諸甲處於醉酒狂暴狀態。乙若正面迎擊,顯難以抵擋。乙選擇「躲於門後自後方毆擊」,係在不對等權力關係下,唯一能確保自身安全並有效制止侵害的手段,未逾越必要程度。
(三)小結:
乙之行為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依第23條前段規定,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


參、若認乙之行為逾越正當防衛之必要程度(防衛過當)之附帶討論:
退萬步言,若法院嚴格採取傳統見解,認為甲當時尚未動手,乙自後方重擊頭部屬於手段過當,則:
乙仍構成傷害罪,但得依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乙因長期遭受家暴,長期處於恐懼與痛苦中,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亦得併同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肆、結論
乙之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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