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乙為夫妻,生有一子丙,丙尚未成年。甲與乙感情不睦,已分居數年,雙方協議由乙任丙之親權人。乙將甲所有的A物據為己有,並以乙自己的名義將A物出賣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予知情之丁。甲有B轎車一部待售,甲委任年僅16歲之丙出售此車,並授與丙代理權;丙以甲之名義與戊訂立買賣契約後,即依讓與合意將B轎車交付予戊。數月後,甲因一場交通意外而死亡,乙與丙為甲之繼承人。試附理由說明:乙與丙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分別如何?(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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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詳解 #7479168
本題主要涉及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繼承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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