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友人乙在KTV包廂歡唱,甲中途出來上廁所時,不慎與隔壁包廂 之客人 A 相撞,甲駡 A 不長眼睛,二人進而發生口角,服務生將其等勸 回各自包廂。甲返回包廂後,與乙商議,決定要找人過來KTV教訓 A。 甲經聯絡後,果找來丙、丁二人,共四人在KTV門口等候 A,其中丙 並攜帶球棒到場。約一小時後,A消費完畢,與友人一走出KTV之門 口時,在大馬路上被甲、乙、丙、丁等人圍住,甲大聲說「就是他,給 我打!」丙即持球棒毆打 A 之身體,其他人則在旁駡稱:「活該、不長 眼」 ,經路人報警,眾人始離去,A身體因而受有多處傷勢(未達重傷害 程度)。試論甲、乙、丙、丁等人之刑責。(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