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不動產優先購買權,於土地法中設有明文。請舉出其中三項規定, 申述其所定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件,並說明其法律性質。(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2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2 筆。
詳解 (共 9 筆)
Hayden
詳解 #5729680
(一)不動產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
(共 8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董睿義
詳解 #5724168
土地法的優先購買權,有土地104、土地1...
(共 6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李躍寬
詳解 #5950781
依土地法內所述, 一、當共同共有人處...
(共 1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SUNGWEI
詳解 #6238885
一、關於不動產優先購買權,於土地法中設有...
(共 11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日常毛巾布
詳解 #6153206
一、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件,以下就土地法1...
(共 6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lulu
詳解 #6247095
依據土地法中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如下 1...
(共 2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信詠
詳解 #5938683
詹姆士
詳解 #7556187
一、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1. 行使要件:部分共有人依本條第 1 項規定,將共有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持分)」出賣給第三人時,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他共有人,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人(他共有人)在收到通知後,必須在 15 日內表示是否願意以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優先購買。
2. 法律性質:債權性質,具有「債權效力」。若共有人未通知他共有人而直接將土地過戶給第三人,其買賣及移轉登記仍屬有效。未獲通知的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無效,只能向出賣的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
1. 行使要件:必須存在基地租賃(以建築房屋為目的之土地租任)關係。當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當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先購買權人在接到出賣通知後,應於 10 日內表示接受與否;若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
2. 法律性質:物權性質(形成權),具有「物權效力」。此規定旨在使「房屋與土地產權合一」,以促進土地利用。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辦理移轉登記,該登記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該移轉行為無效,並要求塗銷登記,進而強制與出賣人成立買賣契約。
三、 土地法第 107 條(耕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1. 行使要件:必須存在耕地租賃(即佃農承租耕地)關係。當耕地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人)將耕地出賣或出典給第三人時,承租人(佃農)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承典之權。承租人在接到出賣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表示接受與否;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
2. 法律性質:物權性質(形成權),同樣具有「物權效力」。若出租人違反通知義務而將耕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其移轉登記對承租人不生效力。承租人得主張該法律行為無效,並要求依同一條件優先購買。
CTL
詳解 #746982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林璇
私人筆記 #5524716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
(共 6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