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土地為甲、乙、丙3人分別共有,3人之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而其中,丙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在案。現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A土地全部出售予丁,並訂定買賣契約,而丙並未優先購買;於是,甲、乙會同丁,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於此情形,登記機關對於該登記申請案件,究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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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wh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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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604841
2021/03/19
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八點規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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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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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303157
2020/10/07
A土地分為甲乙丙三人共有也就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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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kuwh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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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2907821
2021/03/19
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八點規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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