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 股(含無表決權股 100 萬股),B 為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今年一月以新臺幣(下同)60 萬元購入 A 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 100 萬股,自然人甲持有 A 公司 310 萬股,自然人乙持有 A 公司 100 萬 股,自然人丙持有 A 公司 3,000 股,甲乙丙皆已經持有 A 公司股份一年 以上,今年五月 B 公司聯合甲股東和乙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於合 法通知期間,寄發召集臨時股東會之通知,但因疏失漏未通知股東丙。 試問:若 B 公司實收股本為 100 萬元,其取得 A 公司股份是否合法?股 東 B 公司、甲和乙是否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若該會之召集權無瑕疵, 股東甲、乙得否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又,漏未通知股東丙, 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得因此一瑕疵而撤銷?(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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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739165
2020/01/12
(一)B公司取得A股合法1.107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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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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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2492809
2020/08/18
1.爭點:公司轉投資之限制2.爭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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