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已依法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之下,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又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25分)

詳解 (共 3 筆)

JT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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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011512
2024/01/18
(一)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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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07634
2026/06/15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已依法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之下,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又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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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在中華民國1001213出題的,中華民國1001213修法之後此題題意的精神就不符合考生應考時之需求。
中華民國1001213土地徵收條例第49為:

1.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三、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因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四、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五、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 
2.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ㅤㅤ

所以在中華民國1001213土地徵收條例第49並未區分撤銷廢止。 中華民國1001213才修訂成:
土地徵收條例第49 

1.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2.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3.依前二項辦理撤銷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4.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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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題的題目要將土地徵收條例第49改寫成修訂後的條文才符合當下考生的需求。
如果按照原提意,現在考生答題變成只有答撤銷的部分,而廢止的部分就廢了。
就擬答如下:
      (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之下
            ,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 
            1.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
               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
               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
               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
                  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
                  、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
                  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
                  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3.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廢止徵收:(口訣為)
                (1)因工程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
                    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
                    改、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
                    改變或取得方式改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
                    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更,致原
                    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4.撤銷廢止的不同(申論時如果可以把這個
                不同說明出來,會有加分的效果。可以簡
                明扼要說明,底下將完整說明兩者的差異):
                行政處分一旦經作成,非經撤銷廢止
                其效力繼續存在(註:若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是自始不生效力),那麼撤銷廢止究竟有
                什麼不同?以下就幾個點作分析探討:
                1.法條依據不同:行政處分的撤銷依據為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1 條;行政
                   處分的廢止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至第 126 條
                2.針對的標的不同:撤銷是針對「違法
                   的行政處分,例如針對首次違規者逕予
                   裁罰最高額度之行政罰,違反比例原則
                   ;廢止是針對「合法」的行政處分,
                   例如行政處分作成時合法,但法規有准
                   許廢止者。
                3.得撤銷廢止的樣態不同:撤銷,是針
                   對非無效且無法補正或更正之「違法
                   行政處分為之,所謂違法,泛指行政
                   處分作成之程序或實體事項有瑕疵均
                   屬之,例外在
                   (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2)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
                       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
                       益者的情形時,不得撤銷違法之行
                       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得廢止的樣態分五種:
              (1)法規准許廢止者。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
                       權者。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
                       行該負擔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
                       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
                       公益將有危害者。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
                       危害者,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條訂有明文。
                4.何者有權限為之不同:撤銷得由原
                   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依職權為之;
                   廢止只能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之。
                5.失效時點不同:撤銷因為係針對
                  的行政處分,所以經撤銷後,處分
                  之效力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廢止
                  多為自廢止日起向將來失其效力。
(所以,撤銷廢止的觀念不是只是法條敘述的這麼單純)
      (二)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
            申請撤銷徵收或廢止之時機如下: 
            申請撤銷廢止徵收,應於土地或土地改良
            物徵收公告期滿後,始得為之。            
      (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
            適用撤銷廢止徵收之方式如下: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4項規定: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
               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2.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
               ,有得撤銷廢止徵收之事由仍適用
               撤銷廢止徵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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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是有廢止的部分,要注意。
所以此題已經不符合現在考生的需求了。不要再用舊思維答題。除非把題目改寫才會是現在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修訂後的原意。故不要再用AI改考卷,都會曲解原始的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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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需要記熟撤銷廢止的觀念,可以參考Youtube上公開課程的說明幫助記憶和釐清觀念: 撤銷和廢止的記憶方法和觀念
撤銷廢止重要關鍵字技巧可參考此公開影片課程:選擇題搶分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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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地政士土地法規:撤銷與廢止徵收深度學習指南

這是一份專為地政士考生設計的應考指南。我們將以考生 Tyler 的視角,透過幽默且帶點「歪樓」的聯想力,幫你把枯燥的《土地徵收條例》死記硬背,轉化為過目不忘的考場直覺。本指南針對 100 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三題進行解構,確保你在 22 分鐘內寫出完美的申論題。

一、 解題觀念與 Tyler 的魔幻記憶法

在土地徵收中,「撤銷」與「廢止」是兩個極易混淆的概念。Tyler 告訴你:撤銷是「溯及既往」(一開始就錯了),廢止是「向後失效」(後來才變了)。

1. 撤銷徵收:口訣「騎」

情境聯想: 想像 Tyler 在泳池邊滑倒,不小心【】到一個身材姣好的少女屁股上,他嚇得急忙跳開,「撤銷」這個尷尬又錯誤的起始狀況。

  • 」: 作業錯(導致範圍不符)。
  • 「騎」: 其他方式開發(如市地重劃、聯合開發等)。

2. 廢止徵收:口訣「變變變」

情境聯想: 需用土地人像魔術師一樣【變變變】,計畫一直在變,最後這塊地就不需要了。

  • 變 1: 土地因工程更,不在工程範圍內。
  • 變 2: 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計畫註銷、取得方式改變)。
  • 變 3: 計畫更,致原徵收土地不需要使用(包含情事變更)。

二、 申論題精簡寫法演練(Tyler 考場模板)

在考場上,時間就是生命。以下是 Tyler 整理的精簡架構,讓你不用抄法條全名也能拿高分。

【題目重點架構】

  1. 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口訣:騎):
  • 徵收作業錯,致標的與核准內容不符。
  • 其他方式開發(如市地重劃、聯合開發等)。
應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口訣:變變變─有順序性):
  • 「變」:工程變更設計。(設計階段,還沒開始徵收)
  • 「變」: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計畫註銷、取得方式改變)。(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 「變」:情事變更(導致無徵收必要)。(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申請時機:
  • 需用土地人應「隨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原土地所有權人發現上述情形,亦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案件之適用:

三、 Tyler 的考場應變與節奏控制

1. 心理建設:只有 22 分鐘!

Tyler 提醒你,地政士一科四題,扣除審題 12 分鐘,平均每題只有 22 分鐘

  • 第 1-3 分鐘: 列出「騎」、「變變變」口訣,畫出簡短草稿。
  • 第 4-20 分鐘: 奮力書寫。記得條次寫不出來就寫「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 第 21-22 分鐘: 檢查關鍵字(撤銷、廢止、需用土地人、中央主管機關)。

2. 臨場應變小技巧

  • 如果忘了法條內容: 從口訣出發!「騎」就是寫錯了,「變變變」就是計畫變了。
  • 字數不夠怎麼辦: 展開說明「撤銷」是自始失效,「廢止」是向後失效,並提到補償費繳回的問題(土地所有權人應繳回補償費方能發還土地)。

四、 隨堂測驗 (Quiz)

Q1:下列何者屬於「廢止徵收」的情形? A. 公告徵收時地號記載錯誤 B. 需用土地人因工程變更而不需使用原徵收土地 C. 徵收作業錯誤導致標的不符 D. 以上皆是

Q2:對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的土地,若發生應撤銷徵收之事由,該如何處理? A. 不適用撤銷徵收,僅能申請國有財產發還 B. 僅能依土地法辦理 C. 適用土地徵收條例關於撤銷徵收之規定 D. 自動失效

Q3:撤銷或廢止徵收的申請,應由誰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A. 原土地所有權人 B. 需用土地人 C. 內政部地政司 D. 轄區法院

五、 答案卷 (Answer Key)

  • Q1:B(解析:A、C 屬於「騎」,即撤銷徵收;B 屬於「變變變」,即廢止徵收。)
  • Q2:C(解析:依本條例第 61 條規定,施行前案件亦有適用。)
  • Q3:B(解析:法律規定由「需用土地人」主動提出申請,原所有權人則是行使申請請求權。)

六、 關鍵字術語表 (Glossary)

術語

定義 / 關鍵字

撤銷徵收

因徵收程序或記載有瑕疵,使徵收處分自始失其效力。

廢止徵收

徵收處分合法,但因後續情事變更,使徵收處分向後失其效力。

需用土地人

申請徵收土地以興辦公共事業的機關或機構(撤銷/廢止徵收的主動申請者)。

中央主管機關

內政部,負責核准徵收、撤銷或廢止徵收。

收回權

土地所有權人因需用土地人未依計畫使用,於法定期間內行使之權利(注意與廢止徵收之區別)。

七、 考前三分鐘濃縮複習版

  1. 撤銷徵收 (誤騎):
  • :作業錯(導致範圍不符)。
  • 「騎」:其他方式開發(如市地重劃、聯合開發等)。
  • 效果:自始無效。
廢止徵收 (變變變):
  • 變 1:工程變更設計,土地在工程外。(設計階段,還沒開始徵收)
  • 變 2:計畫變更,殘餘地不需徵收。(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 變 3:計畫/情事變更,徵收地不需使用。(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 效果:向後失效。
申請人:需用土地人(隨時);原所有權人(申請)。 核准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舊案適用:本條例施行前公告之土地,亦適用撤銷徵收規定。

Tyler 的最後叮嚀: 看到題目不要慌,先在考卷空白處寫下「泳池誤騎」跟「魔術變變變」,這 25 分就已經入袋一半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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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分類/主題

背誦法條項目

解題口訣

口訣對應內容

法條依據與關鍵重點

Tyler考生思維/應變技巧 (Inferred)

土地徵收 - 撤銷與廢止徵收

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

」:作業錯誤(因作業錯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範圍);「騎」:其他方式開發(公告徵收時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關鍵在於徵收原因自始存在瑕疵,應使徵收行為溯及失效以回復合法狀態。

模擬思維:看到題目問「撤銷」,Tyler 腦中立刻浮現「騎」,聯想這是不該徵收而徵收。應變技巧:在申論題中,需強調「自始」的概念,與廢止徵收的「情事變更」做區隔。想像「騎」重機到工程範圍外。

土地徵收 - 撤銷與廢止徵收

需用土地人應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

變變變

「變」:工程變更設計;「變」:興辦之事業改變(計畫註銷、開發或取得方式改變);「變」:情事變更(致無徵收必要)。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重點在於合法徵收後,因後續因素導致徵收必要性喪失。廢止是向後失其效力。

模擬思維:這題是問「廢止」,Tyler 反應出「變變變」,代表計畫生變。應變技巧:控制作答節奏,先列出法條三大類變更,再說明廢止不溯及既往的特性。心中默唸三次,助於區分廢止與撤銷邏輯。

土地徵收 - 撤銷與廢止徵收

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土地之適用處理

溯及過渡 / 舊案依舊法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本條例關於撤銷或廢止徵收之規定;或依原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4 項及第 61 條。法律明定溯及適用或依舊法處理之過渡條款,確保程序統一或尊重既有法律狀態。

應變技巧:這是 100 年考題的陷阱,Tyler 會特別注意「新法管舊案」的特殊性。精簡寫法:直接套用「施行前公告徵收者,適用本條例第 49 條前三項規定辦理」。看到關鍵字要反射想到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土地徵收 - 撤銷與廢止徵收

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機

公告後

應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公告期滿後,始得為之。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關鍵時機點在於「公告期滿後」。

應變技巧:考前三分鐘濃縮版必記「公告期滿後」五個字,防止在程序題漏掉時機點。心理建設:即使法條繁雜,鎖定時間節點就能穩定拿分。

土地徵收 - 撤銷與廢止徵收

撤銷與廢止徵收之申請人與程序

需用人主動,原主請求

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若需用人未申請,原所有權人可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

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主要由需用土地人申請。若需用人怠於申請,地主有請求權,不服可提行政救濟。

考場應變:若題目問「若需用人未辦理怎麼辦?」,要想到地主的「請求權」而非直接「申請權」,程序是由下而上呈報。

考前三分鐘濃縮複習版

撤銷vs廢止核心差異

撤銷溯及、廢止向後

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廢止:向將來失其效力。

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原因:作業錯誤、他法開發);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原因:變更設計、事業改變、情事變更)。

節奏控制:作答先寫定義差異,再填入「誤騎」與「變變變」口訣內容,最後結尾寫過渡條款適用,使申論層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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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A(女): 想像一下,一台政府的怪手現在正停在你家前院的草坪上。

主持人 B(男): 哇,這畫面光想就覺得壓力很大。

主持人 A(女): 對啊!然後,他們準備把你住了 20 年的房子直接拆掉,因為這裡要蓋一條新的高速公路。

主持人 B(男): 這時候一般人應該都束手無策了吧?因為這是合法的土地徵收嘛。

主持人 A(女): 沒錯。但突然之間,工程單位跑來跟你說:「啊!那個……抱歉,我們地圖畫錯線了。這塊地根本不在工程範圍內。」

主持人 B(男): 哇,這超扯的!真的是會超傻眼。

主持人 A(女): 對,然後接著,他們就把地還給你,在法律上宣告這場徵收「撤銷」,彷彿這一切從來沒有發生過。

主持人 B(男): 聽起來很荒謬對吧?

主持人 A(女): 真的非常荒謬。但其實在法律的世界裡,這不只會發生,它更是國家考試裡足以決定你命運的關鍵考題。

主持人 B(男): 沒錯,這確實是個極端但又非常真實的衝突。當法律那種抽象的理論,直接撞上現實世界裡已經被破壞的草坪和房子的時候,就會產生巨大的摩擦。

主持人 A(女): 就是說,這正是我們今天要深度解析的核心任務了。

主持人 B(男): 對,今天我們要帶你潛入一份讓無數考生頭痛欲裂的考卷,也就是 100 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的第三題。

主持人 A(女): 沒錯,這是一道價值高達 25 分的申論題喔!它探討的正是「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這兩個超複雜的機制。為了讓這些冷冰冰的法條活起來,你現在就想像一下自己是一位名叫 Tyler 的考生。

主持人 A(女): 對,Tyler!你就坐在那個高壓的考場裡,手心狂冒汗,考試時間一分一秒流逝。面對這道包含好幾個子題的龐大申論題,你低頭看了一下手錶——

主持人 B(男): 滴答、滴答……

主持人 A(女): 天啊!你只剩下短短 22 分鐘可以作答。

主持人 B(男): 真的會超崩潰的!要在這極短的時間內,精準寫出法理、列出條件,甚至還要回答隱藏的陷阱題。

主持人 A(女): 對,如果大腦沒有一套內化的邏輯跟提取機制,絕對會瞬間當機。

主持人 B(男): 所以這次深度解析,我們絕對不會像教科書那樣死板地唸法條。如果 Tyler 想要在閱卷老師面前拿下高分,他絕對不能一開始就盲目地狂寫。

主持人 A(女): 那他第一步應該要幹嘛?

主持人 B(男): 他必須先做一件事,就是向閱卷老師展現出:他懂得「撤銷」和「廢止」這兩個詞彙背後的法理與核心機制。

主持人 A(女): 可是其實在一般人聽起來,這兩個詞不都是「政府不要這塊地了,把地還給人民」的意思嗎?

主持人 B(男): 表面上看似這樣沒錯啦,但在行政程序法的底層邏輯中,這兩個詞擁有完全不同的靈魂喔。

主持人 A(女): 這真的很容易搞混欸!如果結果都是把地還給我,為什麼法律要這麼麻煩、硬要發明兩個不同的專有名詞啊?

主持人 B(男): 因為他們的出發點,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要件」,是截然不同的。

主持人 A(女): 哦?怎麼說?

主持人 B(男): 「撤銷」針對的是什麼?它針對的是「從一開始就違法」或是「有瑕疵」的行政處分。

主持人 A(女): 就像我們剛剛舉的那個「怪手畫錯線」的例子對不對?

主持人 B(男): 對對對,政府一開始就搞錯了,這個徵收本來就不應該存在。而「廢止」呢,它針對的是「原本完全合法、沒有任何瑕疵」的處分。

主持人 A(女): 等等,合法還要廢止?

主持人 B(男): 對,只是後來因為客觀情況改變了,這塊地政府不需要了。

主持人 A(女): 哦!所以起點完全不一樣欸!一個是一出生就帶有缺陷的錯誤決定,那另一個是本來好好的,但後來時空背景變了。

主持人 B(男): 沒錯,這也直接導致了它們在法律上效果的天差地遠。

主持人 A(女): 「撤銷」因為一開始就是錯的嘛,所以它的法律效果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主持人 B(男): 「溯及既往」,這聽起來很文言文。

主持人 A(女): 白話來說就是:法律必須假裝這件事從來沒有發生過,直接把時鐘倒轉回徵收前的那一刻。

主持人 B(男): 了解,那「廢止」呢?

主持人 A(女): 但「廢止」因為一開始是合法的,所以它是「向後失其效力」,或者我們說「向將來失效」。

主持人 B(男): 哦,所以法律承認過去這段時間的徵收是合法存在的?

主持人 A(女): 對,只是從宣布廢止的這一刻起喊卡了。

主持人 B(男): 這裡我一定要貢獻一個很生動的日常類比,幫助 Tyler 在腦海中快速建構畫面。

主持人 A(女): 好啊,說來聽聽。

主持人 B(男): 其實這就像是去鞋店買鞋啦。「撤銷」就像是你買到了一雙瑕疵鞋,鞋底可能破了一個大洞。

主持人 A(女): 嗯,一開始鞋子就是壞的。

主持人 B(男): 沒錯。然後你拿著發票去退貨,店家把錢還給你。你們在法律意義上就是假裝這筆交易「從未存在過」,這就是「溯及既往」。

主持人 A(女): 這個比喻蠻精準的。那「廢止」呢?

主持人 B(男): 「廢止」就像是這雙鞋子原本品質超好,你穿得也很開心,這筆交易完全合法合規。

主持人 A(女): 然後呢?

主持人 B ...: 但是過了兩年,你的腳長大了、穿不下了嘛,你只好把鞋子處理掉。你承認過去這兩年你擁有這雙鞋是合法的事實,但從今天起你不再穿它了,這就是「向後失效」。

主持人 A(女): 哇,這個比喻真的把抽象的時間效力具象化了。不過我們回到 Tyler 的考場上啊,他總不能在申論題的開頭寫下買鞋子的故事吧?

主持人 B(男): 絕對不行!閱卷老師會傻眼。

主持人 A(女): 那他該怎麼辦?

主持人 B(男): 他需要將這套底層邏輯,轉化為精煉的「破題前言」。

主持人 A(女): 怎麼寫比較好?

主持人 B(男): 我建議 Tyler 在答題最一開始用兩行字寫出:「按行政法理,撤銷係針對違法瑕疵處分,效力為溯及既往;」

主持人 A(女): 嗯嗯,那廢止的部分呢?

主持人 B(男): 接著寫:「廢止係針對合法處分,效力為向後失效。」哇,只要出現這幾個核心關鍵字,閱卷老師立刻就會知道,這個考生具備行政法的宏觀視野。

主持人 A(女): 沒錯,他不是那種只會死背法條的機器。

主持人 B(男): 好,前言一寫完,氣勢就出來了。現在 Tyler 要進入第一個拿分的重頭戲了。

主持人 A(女): 就就是要面對實值的法條了。

主持人 B(男): 對。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到底在什麼情況下,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這時候 Tyler 的大腦需要快速提取記憶了。

主持人 A(女): 在考場那種極度高壓的狀態下,大腦很容易一片空白。

主持人 B(男): 對,所以往往越荒謬、越有衝擊性的畫面,越能瞬間喚醒記憶。

主持人 A(女): 對,所以往往越荒謬、越有衝擊性的畫面,越能瞬間喚醒記憶。

主持人 B(男): 其實這在神經科學上是有根據的喔。大腦對於帶有強烈情緒或是視覺衝擊的圖像,那個記憶連結遠比純文字來得深刻很多。

主持人 A(女): 真的!那 Tyler 在準備考試時,到底用了什麼樣的聯想記憶法?

主持人 B(男): 對啊,快分享一下。

主持人 A(女): 我跟你說,這真的有點色色又非常荒謬,但我保證 Tyler、甚至正在聽的你,一輩子都不會忘記。

主持人 B(男): 哦?那我倒要聽聽看。

主持人 A(女): 為了記住「撤銷徵收」的條件,Tyler 在腦海裡植入了一個叫做「騎」的口訣——錯誤的「」、騎車的「騎」。

主持人 B(男):騎」?這是什麼畫面?

主持人 A(女): 你想像一下,在一個夏天的游泳池畔,有一個男生走在濕滑的地磚上,突然噗哧一聲滑倒了。

主持人 B(男): 然後呢?

主持人 A(女): 結果,他竟然不偏不倚地「騎」到前面一個身材姣好的比基尼少女身上欸!

主持人 B(男): 天哪,這也太尷尬了吧!這絕對是一個天大的錯誤。

主持人 A(女): 對!這是一個天大的錯誤。這個男生嚇得半死、急忙跳開,他心裡唯一想的就是想要「撤銷」剛才發生的這一切。

主持人 B(男): 瘋狂祈禱大家當作這件事從來沒發生過,對吧?

主持人 A(女): 沒錯!你看,這完美呼應了「撤銷」就是「溯及既往」的法理喔,當作沒發生過。

主持人 B(男): 這個畫面確實……非常有衝擊力。雖然很荒謬,但作為考場上的救命稻草,它完全達到了快速提取的目的。

主持人 A(女): 對啊。不過我們總不能只寫口訣吧?

主持人 B(男): 當然不行,我們必須立刻把這個荒謬的畫面,冷靜地對接到嚴肅的法條機制上。資料中明確指出應辦理撤銷徵收的兩個具體情況。

主持人 A(女): 好,那外們來拆解「騎」背後的真正法律意涵。考卷上絕對不能寫出游泳池還少女了啦。

主持人 B(男): 絕對不行。我們第一個字「」,這代表什麼機制?

主持人 A(女): 代表法條中的:「因作業錯,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主持人 B(男): 沒錯!這就是我們一開始提到的,怪手畫錯線的情況。

主持人 A(女): 所以就是單純的失了。

主持人 B(男): 對,政府在規劃公共工程時,可能是早期的地籍圖太老舊、測量誤差,或是行政人員單純的文書疏失,導致徵收了根本不需要的土地。

主持人 A(女): 哦!因為這是一個純粹的行政過失,完全符合剛剛說的「違法瑕疵處分」的定義。

主持人 B(男): 沒錯,所以必須撤銷,假裝從未徵收過。

主持人 A(女): 了解。那第二個字「騎」呢?這跟徵收到底有什麼關係?

主持人 B(男):」這個字,我們是取它的諧音和意象啦,代表「一起」或「一」。這對應到法條的第二款。

主持人 A(女): 哪一款?

主持人 B(男):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他方式開發。」 大家「一」開發啦。

主持人 A(女): 等等,這聽起來很棒啊!但這背後牽涉到什麼概念?為什麼大家一起開發,原本的土地徵收就會變成瑕疵處分、然後需要被撤銷?

主持人 B(男): 這是個好問題。這背後其實牽涉到一個非常重要的憲法層次概念,叫做「比例原則」。

主持人 A(女):比例原則」?這聽起來很抽象欸。

主持人 B(男): 其實不會。你想想看,土地徵收是國家對人民財產權最嚴厲的剝奪手段嘛,對不對?

主持人 A(女): 當然啊,房子都被拆了。

主持人 B(男): 所以比例原則要求:如果有其他對人民侵害比較小的方法可以達成目的,政府就不應該動用徵收。

主持人 A(女): 哦……

主持人 B(男): 所以如果在公告徵收的時候,都市計畫其實已經允許地主們透過聯合開發或是市地重劃來共同參與建設——

主持人 A(女): 對……

主持人 B(男): 這就意味著不用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也能達成公共利益啊。

主持人 A(女): 既然大家可以一合作開發,那政府動用強制徵收的必要性就消失了。

主持人 B(男): 沒錯!一個缺乏必要性的徵收當然是有瑕疵的,所以必須予以撤銷。

主持人 A(女): 哇,原來「一開發」背後的邏輯這麼深,這完全說服我了。

主持人 B(男): 是不是很合理?

主持人 A(女): 對啊,如果我是地主,我當然想參與開發去分享利益啊,誰想被政府用低價強制徵收趕走。

主持人 B(男): 沒錯。但這裡有一個極度重要的陷阱喔,也是 Tyler 在考卷上絕對不能漏掉的「但書」。

主持人 A(女): 陷阱?什麼陷阱?

主持人 B(男): 資料中特別提到:「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實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主持人 A(女): 哦!也就是說,如果你這個地主堅持當釘子戶說「我才不要跟你一起開發」——

主持人 B(男): 那抱歉啦,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還是得把你的地強制徵收走。

主持人 A(女): 原來如此,這時候就不能撤銷徵收了。

主持人 B(男): 對,所以 Tyler 在腦中閃過那個荒謬畫面後,他落筆時必須條列式寫下來。

主持人 A(女): 要怎麼寫比較精簡?

主持人 B(男):一、作業錯誤。二、聯合開發(括號寫:但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者除外)。

主持人 A(女): 哇,這樣寫真的超乾淨、超專業,直接命中得分點。

主持人 B(男): 沒錯。靠著「騎」的聯想,Tyler 順利拿下了撤銷徵收的分數。

主持人 A(女): 這時候 Tyler 抬頭看了一下手錶,時間已經過去 8 分鐘了。

主持人 B(男): 壓力越來越大了。接下來如果政府當初的徵收是完全合法的,沒有測量錯誤,也沒有其他開發方式可以選,但後來情況改變了呢?

主持人 A(女): 沒錯,這就是「廢止徵收」的出場時機了。

主持人 B(男): 這時候,Tyler 的腦袋要立刻切換到第二個超直白的口訣,叫做「變、變、變」。

主持人 A(女): 「變、變、變」?這聽起來蠻洗腦的。既然廢止是因為合法但後來不需要,那就代表事情發生了改變嘛。

主持人 B(男): 對,但如果你看的資料上列出了那三個「變」,老實說那看起來就像是一大面文字牆。

主持人 A(女): 真的喔,超長一串的。立法者在寫這三個條件時,有某種內在邏輯嗎?還是單純想到什麼就寫什麼啊?

主持人 B(男): 這絕對不是隨便排列的喔。如果 Tyler 只是死背這面文字牆,考場上一緊張絕對會漏掉或是寫錯。

主持人 A(女): 那這個邏輯到底是什麼?

主持人 B ...: 對,只要你在腦中建立起:「設計階段」 ➡️ 「到使用」 ➡️ 「再到使用」,這樣一個邏輯遞進的過程,根本不需要硬背。

主持人 A(女): 哇!那我們趕快跟著時間軸走一次。第一個「變」是什麼階段?

主持人 B(男): 第一變是發生在「設計階段」的改變。法條寫:「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主持人 A(女): 聽起來還是有點抽象,有現實的例子嗎?

主持人 B(男): 有啊。舉個例子,政府原本合法徵收了一塊地要蓋一條筆直的高速公路,但在細部設計的時候,突然發現路線上有一棵受保護的千年神木。

主持人 A(女): 哦!為了避開神木,所以公路的路線變更為彎曲的。

主持人 B(男): 對,這時候原本合法徵收的某些土地,就不在新的工程範圍內了。

主持人 A(女): 原來如此!因為是合法徵收,後才發生的「設計變更」,所以適用「廢止」。

主持人 B(男): 沒錯,非常有畫面感吧。那工程設計完了,準備要動工,這時候遇到第二個「變」。

主持人 A(女): 那就是「使用」囉!

主持人 B(男): 對,第二變是「開始使用」的變數。法條是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新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者取得方式改變。

主持人 A(女): 哇,這包含的情況很多。

主持人 B(男): 對,最常見的就是地都已經徵收好了,結果立法院突然把這個公共建設的預算全數刪除。

主持人 A(女): 哇,計畫直接被註銷了。

主持人 B(男): 對,或者原本要蓋水庫(這叫事業改變),後來環評沒過或是評估不需要了。

主持人 A(女): 等於是在怪手真正開挖之,整個計畫就胎死腹中了。

主持人 B(男): 沒錯。那如果怪手已經開進去、工程都蓋到一半了,還能廢止嗎?

主持人 A(女): 這就是第三個「變」嗎?

主持人 B(男): 正是如此。第三變是發生在「開始使用,但還沒蓋完」的階段。法條寫:「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主持人 A(女): 「情事變更」,這可以舉個例子嗎?

主持人 B(男): 比如說政府正在蓋一條平面道路,蓋到一半,交通部突然宣布旁邊要蓋一條高架的捷運。

主持人 A(女): 哇,那這條平面道路的運輸需求瞬間歸零欸。

主持人 B(男): 對,這就是典型的情事變更,導致沒有繼續蓋下去的必要,這時候也必須廢止徵收。

主持人 A(女): 這種加上時間軸的立體記憶法真的太強大了!「設計變更」 ➡️ 「使用事業改變」 ➡️ 「使用情事變更」。順著工程的進度去想,一切都變得理所當然欸。

主持人 B(男): 沒錯啊,這就是理解大於死背。

主持人 A(女): 好,Tyler 透過「變、變、變」把廢止徵收也寫完了。但他抬頭一看時鐘,滴答、滴答,作答時間只剩下最後 5 分鐘了。

主持人 B(男): 哇,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時刻。

主持人 A(女): 怎麼說?

主持人 B(男): 在這種極度高壓、手腕又發酸的狀態下,大腦的專注力會急劇下降,很多考生會在這裡犯下致命的錯誤。

主持人 A(女): 什麼錯誤?

主持人 B(男): 他們忽略了題目最後還藏著兩個小問號。

主持人 A(女): 對欸!我們趕快回頭看一下這份 100 年的考題,後面寫說:「又申請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

主持人 B(男): 沒錯。老天,如果漏寫這兩個子題,這 25 分絕對拿不滿,直接從上榜名單掉到落榜區欸。

主持人 A(女): 這就是細節決定成敗的地方。我們來趕快拆解這兩個隱藏的得分點。

主持人 B(男): 好。第一,關於「申請時機」。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申請撤銷或廢止,必須在「徵收公告期滿」始得為之。

主持人 A(女): 等等,為什麼不能一發現錯誤就馬上申請撤銷?為什麼非得等到那個什麼公告期滿啊?這聽起來很缺乏行政效率欸。

主持人 B(男): 其實這牽涉到行政程序的「穩定性」啦。

主持人 A(女): 穩定性?

主持人 B(男): 對,徵收公告的這段期間本來就是設計讓地主或是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

主持人 A(女): 哦,讓大家有時間反應。

主持人 B(男): 沒錯。在這個期限屆滿之前,整個徵收處分的狀態其實還沒有完全塵埃落定。

主持人 A(女): 所以法律上的邏輯是:必須等公告期滿,這個徵收處分正式、完整地對外發生效力了,我們再來談後續的撤銷或廢止。

主持人 B(男): 對,不然程序上會大亂啦。昨天撤銷、今天又異議的。

主持人 A(女): 懂了,就是要先讓子彈飛一會兒,等狀態確定了再來處理。那第二個子題,關於「舊案適用」呢?

主持人 B(男): 依據該條例第 49 條規定,這套撤銷與廢止的規定,對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同樣「適用處理之」。

主持人 A(女): 也就是說,新法規也適用於過去的舊案囉?

主持人 B(男): 沒錯。

主持人 A(女): 這很有意思欸!一般法律不都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嗎?為什麼這裡特別規定舊案也適用?

 

======以下說明和語音不同!

 

主持人 B(男): 因為這牽涉到人民的基本財產權益啊。你想想,如果政府過去錯誤徵收了你的土地,

主持人 A(女): 對……

主持人 B(男): 或者現在根本用不到那塊地,不能因為它是新法實施前的舊案,就剝奪人民請求還地的權利嘛。所以這是為了保護人民權益而特別做的「溯及適用」規定。

主持人 A(女): 明白了!這樣一來,不論是法理前言、撤銷要件、廢止要件,還是最後的時機與舊案條款,通通都滴水不漏地答完了。

主持人 B(男): 沒錯!這時候考場鐘聲響起——「鈴——」。Tyler 微微一笑,氣定神閒地放下筆。這高難度的 25 分,已經穩穩放進口袋裡了。

(音樂淡出...)

  答題核心重點筆記(供 Tyler 快速複習對照)

【破題前言法理】

  • 撤銷徵收:針對「違法瑕疵」之處分,其效力為「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廢止徵收:針對「合法無瑕疵」之處分,其效力為「向後(向將來)」失其效力。

【要件口訣對接】

  1. 撤銷徵收(口訣:誤騎) ➡️ 1. 作業誤;2. 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合開發等方式開發(但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者除外)。

  2. 廢止徵收(口訣:變變變) ➡️ 1. 工程設計設計階段);2. 開始使用興辦事業變或註銷(使用);3. 開始使用因情變更無徵收必要(使用)。

【隱藏子題尾刀】

  • 申請時機: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始得為之。

  • 舊案處理: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亦適用之(保護人民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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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key3309
vikey3309
詳解 #4999974
2021/08/12
一、有下列之情形者,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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