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甲實行加重詐欺罪的案件。偵查中,警察乙、丙、丁在檢察官指揮下 搜索甲的住宅,全程使用密錄器攝影。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這個搜 索行為的紀錄方式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詳解 #6065741
2024/04/12
(一)應端視檢察官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無令狀搜索之規定
1.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基本權干預之種類及條件皆定有明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票之核發採相對法律保留原則,原則上係由採取中立角色之法官所核發,僅在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始有無令狀搜索之適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同意搜索、第131條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及第131-1條同意搜索),先予敘明。
2.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檢察官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1)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2)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3)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4)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3.檢察官先行發動基本權干預之搜索行為,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由檢察官為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若未於上述三日內陳報法院所取的之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容有爭議:
(1)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2)基於證據資料越豐富越有機會發現真實之理念,應審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實務上並依該法條之立法理由所臚列之標準:
a.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b.違背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
c.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狀
d.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情狀
e.侵害犯罪嫌疑人對於預防將來取得證據之效果
f.侵害人員若依法定程序取證,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g.違法取證對於被告訴訟防禦不利益情狀來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惟不論檢察官之搜索是否合法,皆應由中立超然之法官事後司法審查其合法性。
濃郁布丁
濃郁布丁
詳解 #7536448
2026/10/04

 

這個搜索行為的紀錄方式是合法的,且在實務上被高度肯定。
雖然《刑事訴訟法》中僅針對「訊問被告/詢問犯罪嫌疑人」有明文規定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第 100 條之 1、第 100 條之 2),而未強制規定「執行搜索」必須全程錄影,但警察在執行搜索時全程使用密錄器攝影,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以下為詳細的申論分析: [1, 2]
ㅤㅤ
一、 搜索現場全程錄影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精神與必要處分
  1. 法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得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1]

  2. 法理分析:

    • 保全證據與維護程序合法性:加重詐欺罪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經緯萬端之電磁紀錄、存摺或詐騙機房設備。司法警察在檢察官指揮下,全程使用密錄器攝影,能有效記錄搜索當下的初始狀態,證明扣押物確實是在該處所搜出,並能確保執行人員沒有栽贓、濫權或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注意受搜索人名譽」之情事。此舉屬於落實「保全證據」與「確保程序正當」之必要處分,並無不法。 [1, 2, 3]

ㅤㅤ
二、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之佐證
  • 無禁止規定,具公信力:臺灣最高法院在諸多實務判決中(例如有關搜索未錄影是否影響證據能力之爭議)均明確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執行搜索應全程錄影之限制。法規既無強制,亦無禁止。 [1, 2]

  • 反之,若執法人員主動採取更高規格的「全程錄音錄影」方式來記錄搜索過程,在實務上不僅合法,更能成為訴訟上證明「搜索符合任意性、合法性」的強力依據,避免事後被告爭執警方栽贓或公權力濫用。 [1, 2]

ㅤㅤ
三、 執行時應注意之配套合法要件
ㅤㅤ
ㅤㅤ
雖然全程使用密錄器錄影的「紀錄方式」合法,但搜索行為本身仍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
  1. 搜索票之主體:本案雖在檢察官指揮下執行,但由於是進入甲之住宅,原則上仍須持有「法院簽發之搜索票」(除非符合同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第 131 條逕行搜索、第 131 條之 1 同意搜索等法定例外)。 [1, 2]

  2. 錄影資料之保管:密錄器所拍攝的影音檔案,應依《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妥善封緘、防護保管並隨案移送,不得無故外洩,始為完全合法。 [1, 2]

ㅤㅤ
四、 結論
綜上所述,警察乙、丙、丁全程使用密錄器攝影之紀錄方式,雖非刑事訴訟法之強制義務,但係依同法第 144 條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處分,手段正當且未違反任何限制,其紀錄方式完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