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任,為A處理案件。甲將部分卷宗帶回家中閱讀,但因疏忽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不料竟被甲的妻子乙看到一文件,證實坊間傳聞A被其丈夫家暴一事。乙平常即對該政治人物的言論極 為不滿,遂向甲「曉以大義」 ,要求將此文件內容傳給媒體報導公諸於世。 甲禁不起乙的勸說洗腦,便跟乙共同將此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嗣後A對甲、乙兩人提出告訴,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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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A
詳解 #619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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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16887
(一)甲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的行為,屬過失,惟該罪不罰「過失犯」,不構成「業務洩漏秘密罪」。
(二)甲有業務上之身分,將卷宗內文件影印寄給報社的行為,可能構成業務洩露秘密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係因業務上而知悉A的秘密,然甲禁不起乙的勸說洗腦,未經A同意,逕與乙共同將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此行為係侵犯到A的「個人隱私及名譽」,屬無故洩漏,構成本罪要件。主觀上,甲有故意,認識自己為A的委任律師,有保密義務。
2、違法性及有責性
查本案,甲有業務上的身分,無任何阻卻違法或罪責之事由。其行為違法,應負刑責,洵無疑義。
3、結論
甲構成刑法第316條之業務洩漏秘密罪。
(三)乙教唆甲之行為,可透過「擬制身分」而構成「業務洩露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乙有教唆行為。說服甲後,便與甲共同將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此舉未先經過A同意。主觀上,乙具有雙重教唆故意,亦即認識其教唆會引起甲之犯意(教唆故意),仍真心希望甲實現既遂罪構成要件之故意(構成要件故意)。
(2)擬制身分:乙雖非業務身分,根據實務見解,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也就是將其擬製為「純正身分犯」,但得減輕其刑,因無身分者之非難性不及有身分者。
2、違法性及有責性
查本案,乙無任何阻違法及罪責之事由,應負刑責,洵無疑義。
3、結論
乙透過刑法第31條第1項「擬制身分」而構成刑法第316條「業務洩露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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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7362649
三、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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