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監獄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 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其所稱「最近親屬」、「家屬」及「特別理由」所 指為何?如何認定之?又外國人或無國籍之受刑人有關接見及通信有何特別之規定? 其發受書信涉及那些內容條件時,則被認為是有妨礙監獄紀律之虞?試依監獄行刑 法相關規定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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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540692
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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